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与交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2023-05-17

    赵某系某网游的资深爱好者,某天赵某经游戏内玩家推荐,进入一个游戏装备交易QQ群,里面交易该网游史诗武器及绝版坐骑。赵某怦然心动,随即在QQ群内联系某位卖家,欲购买多件顶级史诗武器及坐骑,但价格不菲,赵某亦担心该装备买卖的交易风险。那么此类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与交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本案的标的物为不具有有形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电子信息产品的交易方式,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该买卖合同进行填补,如仍无法确定,则以赵某收到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时视为卖家已经向赵某交付。

    根据前述案例,在陌生人处购买此类产品系有相当程度的风险,且结合此类产品的特性,某些电子信息产品因其稀有度和相关数据,往往价格不菲。故往往有不法分子以此行骗。如若要进行此类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及交付时,由于现在推行实名认证制度,建议买卖双方现场交易,以方便确认双方身份、账号信息及标的物权属,且建议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以规避交易风险。

    电子信息产品,在实际买卖、交付中,应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规范的是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主要是指由传统的核心版权产业(如影视产业)创造的,但被数字化编码并在因特网上以电子化方式传送交付,且独立于实物载体(如磁带、光盘)的产品。常见有以下五类:

    (1)电子书;

    (2)歌曲和音乐;

    (3)图像和视频、影视作品;

    (4)计算机软件;

    (5)视频游戏、计算机娱乐游戏。

    需要注意的是,电话充值卡、上网卡是消费者在特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电信、网络服务的凭证,不属于本条所指的电子信息产品。

    2、以电子信息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非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电子信息产品买卖的对象仅是能被计算机信息系统识别并处理的电子形式的作品,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并不表现为信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也不伴随着信息产品所附着的著作权的转移。买受人通过电子信息产品买卖合同取得的是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的权利,而非该电子信息产品的著作权,也不包括该电子信息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信息财产权。

    3、以有物质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交付、运输、所有权转移等法律规定,只是其交易的对象不是实物载体本身,而是存储于实物载体的信息。

    4、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主要有两种:

    (1)交付权利凭证;

    (2)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产品。

    对第一种交付方式而言,不宜以买受人收到该产品为标准来确定交付是否完成,买受人收到该产品的权利凭证的,即应认定出卖人已完成交付义务。对第二种交付方式而言,本条规定以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5、以无实物载体的的电子信息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范畴,不适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

    6、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约定不明时应当按如下顺序进行补充:1)协议补充;2)整体解释补充或交易习惯补充;3)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风险提醒:

    虽然此类交易大多不会签订买卖合同,且由于互联网的特性,此类交易的买卖双方往往不在同一城市,以致买卖双方无法现场确认对方身份以及标的物权属,且行骗者大多手段高超,不排除虚假交易,或以传播网络病毒等手段进行远程操控已达到行骗目的,故此类交易建议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确认标的物权属(包含该账户权属、实名认证身份等),交易过后尽快更改账户密码及相应密保措施等,以规避交易风险。


热文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