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
2023-06-20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协会对外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经前期准备,现将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

    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参考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登陆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材料填报。其中,对于非协会会员的机构,需注册AMBERS系统账号,账号注册成功后方可进行材料填报。对于协会会员机构,可直接登录AMBERS系统会员账号进行材料填报。

    二、关于法律意见书

    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附件2)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

    若有涉及填写内容或IT技术方面的问题,可通过以下咨询邮箱进行咨询:fo@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

    1.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

    2.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

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

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


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办理私募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提交登记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提交材料进行登记是否符合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机构向协会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机构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实缴资本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应的业务登记要求;

    (三)机构是否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是否分工明确、相互制衡;

    (四)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具有开展电子合同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五)机构总经理、运营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胜任相关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

    (六)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是否建立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机制;

    (七)机构是否具有一定的私募基金行业服务经验;

    (八)机构是否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数据外泄和外部非法入侵;是否取得公安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以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名录机构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九)机构电子合同业务系统是否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行业信息技术测试中心的测试,并按照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接口规范)的要求,是否与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联测;

    (十)机构电子合同业务系统的故障应对能力是否达到第三级(含)以上;是否具备灾难及重大灾难应对能力,相关技术指标是否分别达到灾难应对能力第五级、重大灾难应对能力第六级;

    (十一)机构是否经营运作规范,是否不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是否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或相关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是否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十二)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是否最近1年内不存在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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