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公布《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并发布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文分享的是典型案例十。
案例十:某商业银行诉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电子合同;证据认定;证据效力
【受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商业银行与黄某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电)》。依据该合同,银行向黄某某提供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借款用途为购货,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月利率预计不超过1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利随本清,黄某某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认同本电子合同及签订的效力,并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后黄某某使用了50000元的授信额度。贷款到期后,黄某某未清偿借款,遂成讼。
【审理情况】
本案中银行作为原告提交了双方线上签订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电子文本的打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以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并现场演示了涉案借款的线上操作步骤。
江山法院审查后认为,银行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签订线上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判决黄某某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小微快贷业务迅速发展,各银行纷纷涉足,创新业务类型不断涌现。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带来快捷金融服务的同时,全程网络签约的缔约方式的转变亦伴生诸多风险。
在网络金融贷款中,从借款申请、身份审核、合同订立、贷款发放与回收等环节均在网络平台操作,形成的一切资料、数据都以数字化形式存储。这类无纸化新型贷款模式对银行固定证据及法院审查证据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涉互联网金融纠纷的主要证据是电子合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如何实现电子合同和在线签章的证据固定,是完成其举证责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