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电子合同的普及应用已成为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将完全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并依靠电子签名在线完成合同签订。金融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带给消费者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全新体验,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法律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对于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在合同各方对于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如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进行原件判断以及对电子签名进行可靠性审查呢?
一、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比较常见的是用手写板签个名保存成图片,作为水印附加在word或者PDF文档上。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比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在金融实践中,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形式签署的《借款合同》即为电子合同,也就是数据电文。
二、电子签名有哪几种常见的形式?
电子签名主要有三种常见的形式:
一种是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包括采用生物笔记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数字签名的外观形式可分为:隐含式(数字签名外观无任何文字、图形等可见标记,即数字签名是不可见的);文本式(数字签名外观是一组无个体特征的通用字体文字,例如楷体、隶书等);图形/图像式(数字签名外观是有个体特征的手写签名文字构成的图形或印章图像)。从外观形式上看,图形/图像式数字签名更接近人的手写签名或印章,因此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第二种是向收件人发出的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
最后一种是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的工具,如指纹。目前在开放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字为主,我们分析探讨的电子签名也指的是数字签名。
三、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于该条第二款规定。也就是说,涉及此类的合同仍然应当采用传统纸质合同,否则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反过来讲,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属于上述法律禁止范围,所以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借款合同具有合法性。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原件判断和可靠性审查
数据电文是在云端的服务器上产生、传输和存储,虽然寻找确切存储服务器并调取原始数据电文并非难事,但是调取原始数据电文之后如何向法院展示,法院又该如何判断展示的数据电文为原始数据电文,才是判断合同原件的关键难题。
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和确认的电子数据,法院可确认其真实性。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并提高了法院审查证据原件的效率。
只有可靠电子签名才具有和传统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需审查银行提交的电子签名是否为可靠电子签名。
司法实践中使用最为广泛的鉴别可靠电子签名的方法就是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电子签名的制作过程都需通过颁发证书来实现,电子认证机构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法院可通过工信部网站予以查询确认。如果案件中涉及的电子签名是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并由认证机构作出《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法院即可初步认定该电子签名系可靠电子签名。
在具体个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出借银行提交的中立第三方平台公司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中的电子签名数据信息、时间戳、验证的PDF文档及其哈希值,确认案涉借款合同自应用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据此确认案涉借款合同和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五、无法确认可靠性的电子签名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实践中与之配套的相应措施可能尚未完善,比如现行审判实践中发现,仍有大部分银行的网贷业务并未对电子签名进行第三方认证或者采取其他可以保证和展示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由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存疑,法院将无法直接确认案涉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即对于其内容和效力均存疑。
其次,对于有借款凭证或者付款流水的借款业务(即客观资金流向能够反应借款实际进入借款人账户),法院将审查借款人的实际还款情况,如果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能够倒推出与电子合同约定相一致的借款利率,则根据民事审判领域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原则,法院可以采纳合同的相关内容;但如果根据实际还款情况,无法倒推出与电子合同约定相一致的借款利率,则整个电子合同将不被认可,法院只能根据实际出借金额,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对逾期利息进行判决。
再次,对于没有借款凭证或者付款流水的借款业务(即客观资金流向无法反应借款实际进入借款人账户),比如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业务,法院将无法审查相关业务的真实性,从而很难支持银行的相关诉求。
六、总结
综上所述,法律认可电子合同在金融行业的实践应用,电子签名合法有效。现行法律实践中,为便于向法院等第三方展示电子合同原件并确保其真实性,采用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仍是当下必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