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管理,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粤办函〔202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通过中山市企业电子印章平台(以下简称“市印章平台”)制作的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电子印章适用于中山市内电子政务领域所涉及的企业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管理等活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接收并认可使用企业电子印章签章的电子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电子印章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印章对应的签名密钥属于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
(二)盖章时签名密钥仅由电子印章持有人控制;
(三)盖章后对电子印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盖章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五条 企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市印章平台,提供企业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发放、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使用管理和密码应用管理等服务,并依托广东省电子印章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本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其他印章平台,各部门及各镇街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市印章平台进行对接,并实现互认互通。
第七条 加强企业电子印章应用推广,明确部门职责。
(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印章平台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对接中山市各电子政务应用单位系统,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领域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企业电子印章的印模数据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及各镇街作为配合单位,积极协同做好在行政审批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及事业单位开放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确保企业电子印章调用的安全可靠和便捷高效。
全市涉及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的系统可向市印章平台申请对接,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市印章平台的签章、验章等应用服务。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运营管理市印章平台,提供市印章平台的功能应用、系统对接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三章 企业电子印章申请与制作
第十条 本市新设立的企业申领营业执照时,可在市印章平台申领一套五枚企业电子印章,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本市已登记成立的企业可在市印章平台申领一套五枚企业电子印章,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企业电子印章的,应在市印章平台完成身份认证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原因。
第十三条 制作企业电子印章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图形由市印章平台生成,其图形化特征应符合市公安部门实物印章备案相关标准,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第四章 企业电子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制发、签章、验章、管理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政务管理、密码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及其签名密钥应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七条 企业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签名密钥应由企业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并控制保管。
企业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管,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通过市印章平台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身份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市印章平台将印章信息提交市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有效期为制发之日起一年,与其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企业电子印章有效期届满前30个自然日内,可在市印章平台办理续期,未按期办理续期手续的,企业电子印章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企业电子印章及其绑定的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自然日内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企业电子印章,原有企业电子印章自动失效:
(一)企业类型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二)企业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
(三)企业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
(四)其他情形引起企业电子印章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电子印章:
(一)企业注销、撤销合并或迁出中山市;
(二)实物印章失效的;
(三)其他情形引起企业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电子印章换领和注销的,应提供企业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和授权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印章平台提供电子印章签章及验章等功能。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企业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市印章平台应具备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印章平台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采用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和许可的密码服务。
市印章平台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印章平台密码方案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性评估。企业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由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企业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伪造、变造、冒用、盗用企业电子印章或提供虚假材料申领企业电子印章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相关单位和自然人对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市印章平台应当提供异议企业电子印章的验签服务并依法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证书:也称公钥证书,由证书认证机构(CA)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以及扩展信息的一种数据结构。按类别可分为个人证书、机构证书和设备证书,按用途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
(二)签名密钥:非对称密码算法中用于实现数据机密性的私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