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5-05-12

    注意:此《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制定发布。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公布的为准。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条款

(此部分用于网上或在农家院中填写)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条款

    注:住宿和就餐的环境、标准详见清单、承诺或介绍。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通用条款

(此部分用于网上或在农家院中悬挂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农家院旅游服务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服务者如实提供相关的证件以及住宿、餐饮、交通、游乐项目等服务相关条件、标准、价格标准。

    2、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3、自主购物,公平交易,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

    4、旅游者有拒绝旅游服务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对旅游服务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对旅游服务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5、维护国家利益、自尊、自重、自爱,举止文明,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7、旅游住宿期间爱护公共、个人财产,损害东西要按价赔偿。

    二、旅游服务者的权利、义务

    1、享有核实旅游者人员身份证件的权利。

    2、享有向旅游者收取定金以及旅游住宿、交通、游乐等相关费用的权利。

    3、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4、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采摘、垂钓、滑雪、冲浪等旅游项目,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5、为旅游者提供的农家院旅游服务要符合国家对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旅游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农家院旅游服务的自费项目,应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强行安排旅游者购物。

    三、违约责任

    (一)旅游服务者可以向旅游者收取定金。旅游者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服务费或者收回。旅游者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旅游服务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旅游者违约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过错,旅游住宿期间内的行为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旅游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拘留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游服务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游服务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旅游住宿期间,由于旅游服务者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应由旅游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旅游住宿期间,由于旅游服务者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由旅游服务者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方式仲裁的,另行约定。

    (五)其他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通用条款、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条款、住宿和就餐的环境、标准的清单或介绍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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