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浙江省美容美发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的为准。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美容美发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发卡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均按照如下释义进行解释:
(1)美容: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2)美发: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3)集团发卡企业: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品牌发卡企业: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5)规模发卡企业: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①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②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以商务部最新公告为准。
六、若经营者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七、若经营者为企业法人,其所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若经营者为其他经营者,其对同一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扣付方式等详见经营者、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协议。
九、本合同签订后,再次充值的,当次充值金额的使用期限起始日从充值之日起算,其他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十、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面获得的甲方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并承担数据安全的保障义务,不得收集与甲方身份确认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为履行本合同之外的目的使用、披露、转让甲方信息。
浙江省美容美发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
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经营者):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就美容美发预付消费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卡项事宜
1.1 预付消费卡的基本情况

【风险提示】:大额预付卡存在兑付风险,办卡需谨慎,购卡建议尽快使用完毕!
1.2 挂失、换卡、补卡事宜
1.2.1 记名卡遗失的,甲方及时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应及时予以补办。更换新卡口不需口需支付工本费_____元。
1.2.2 不记名卡期限届满后,卡内金额、次数仍有剩余的,乙方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甲方口不需口需支付手续费_____元。
1.2.3 预付卡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甲方可向乙方办理换卡手续。更换新卡口不需口需支付工本费_____元。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权利义务
2.1.1 甲方有权查询消费记录及卡项余额,并可要求乙方出具消费清单。
2.1.2 甲方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消费,可以按原折扣现金补足。
2.1.3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2.1.4 甲方应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理性消费。
2.1.5 甲方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
2.2 乙方权利义务
2.2.1 乙方应全面地向甲方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强制甲方接受商品和服务。
2.2.2 乙方应按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降低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不得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或降低优惠标准。乙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2.2.3 乙方应如实记录并向甲方提供消费凭证,保证甲方安全方便使用本卡。
2.2.4 乙方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2.5 乙方经营场所、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价格及特许经营等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乙方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健康条件和从业证明。
2.2.6 乙方应尽到资金财产人身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甲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7 乙方应提供保管贵重物品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1 甲方因地址、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转让本卡的,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允许转卡,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3.2 乙方暂停营业、歇业、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办理退款手续;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3.3 乙方终止经营活动,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应当继续向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对甲方减损权利或者增设新的条件。否则,乙方与第三人共同就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4 若乙方为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的,单店终止经营活动,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乙方所属其他店。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与退款
4.1 冷静期解除权
甲方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申请退款(简称“冷静期”)。乙方应在甲方要求退款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本金;甲方获得的赠品或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向乙方支付合理价款。
4.2 甲方解除权
4.2.1 因自身原因解除
除冷静期外,甲方因地址、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2.2 因乙方原因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无法提供商品和服务,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
(2)乙方单方面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3)乙方变更经营场所给甲方接受商品和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5)乙方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6)乙方变更特定人员等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关系的服务内容,致使甲方丧失信任基础;
(7)乙方服务人员患有影响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
(8)乙方终止经营活动;
(9)其他致使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4.2.3 甲方行使解除权的退款方式
应返还预付款余额=实付金额一已兑付价款。已兑付价款按以下条款计算:
(1)甲方因自身原因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扣除已兑付价款后,于5日内一次性返还预付款余额。已兑付价款按照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2)甲方因乙方原因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扣除已兑付价款后,于5日内一次性返还预付款余额。已兑付价款的计算标准:
①乙方向甲方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已兑付价款=约定的折扣价x服务次数。
②乙方向甲方赠送消费金额的,已兑付价款=服务项目的原价x优惠比例x服务次数。其中,优惠比例=预付款实付金额÷(赠送金额或者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款实付金额)x100%。
③乙方既向甲方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又向甲方赠送消费金额的,已兑付价款=约定的折扣价x优惠比例x服务次数。其中,优惠比例=预付款实付金额÷(赠送金额或者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款实付金额)x100%。
④甲方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兑付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有效期限总天数x预付款总额x100%。(若乙方停止提供服务之日早于合同实际解除之日,则按照停止提供服务之日计算)
注:按打折前价格计算的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出实付金额的,乙方不得请求甲方支付已超出实付金额的差额。
4.3 乙方解除权
4.3.1 甲方有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隐瞒患有严重影响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
(2)在美容美发场所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3.2 乙方行使解除权的退款方式
乙方因甲方原因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乙方扣除已兑付价款后,于5日内一次性返还预付款余额。已兑付价款按照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乙方因自身原因行使解除权的,退款金额的计算按照甲方因乙方原因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执行。
4.4 乙方赠送的商品,不得要求返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因任意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预付款余额的3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 预付款利息:本合同解除后,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退卡退费,甲方有权请求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应返还预付款的利息,计付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第六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
6.1 乙方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甲方提供,造成甲方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6.2 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甲方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6.3 乙方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公告,或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告知。乙方既不按照约定告知甲方,又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且恶意逃避甲方申请退款的,乙方除履行退款义务以外,还应当承担应退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宜出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或者委托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一方不愿意仲裁,请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8.1 本合同使用门店,店铺名称及地址为(可附页):__________。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3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费者(甲方)签章: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经营者(乙方)签章: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