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杭州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由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杭州市美容美发业工会联合委员会、杭州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杭州市美容美发业工会联合委员会、杭州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官网公布的为准。
使用说明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向消费者提供理发、美发、美容(仅指生活美容,医疗美容不适用本合同)、美甲各类项目服务的经营单位与消费者之间的预付费服务交易。
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中有横线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可以针对相应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如无,则填写“无”或者划“/”。对带“□”的选项,合同当事人约定一致的,在“□”内打“√”;对于不适用或者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在“□”内打“×”,以示删除。通用条款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三、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示范文本》,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经营者若修改《示范文本》条款或者自行拟定合同条款的,不得以《示范文本》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四、经营者以电子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杭州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
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经营者):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美容美发预付费服务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办卡事宜
1.费用及支付方式

重要提示:
(1)大额度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需谨慎选择。经营者预收费的金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是企业法人的,单张记名卡预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预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者是其他类型经营者的,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卡预付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预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2)资金保障:乙方□承诺/□不承诺,甲方一次性支付的资金会直接转入指定的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保障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名称【_____】,扣付方式等详见甲乙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协议。
2.用卡说明
(1)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的,乙方应当提供免费激活、换卡、延期等配套服务。
(2)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者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3)甲方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折扣。
(4)本合同消费项目和价格为(可附页):__________。
以下服务和项目需另行收费,不包含在本合同优惠范围内:__________。
第二条 重要事项及告知方式
1.因乙方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等原因变更消费卡使用,应于30日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同意的有权退卡。
2.乙方应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歇业、转让或者注销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 □书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微信 □微信公众号 □企业网站方式。
第三条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按通用条款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其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预付费用余额的_____%(不超过3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或者委托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也可向杭州市美容美发业工会联合委员会咨询(咨询电话:0571-87034397)。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通用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了解无误后,签署并交易。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经营者):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公章/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通用条款
一、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经营者在售卡时应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消费卡的类别、功能、费用和使用方式。
2.经营者在介绍服务项目时应向消费者说明该项目的商品与服务标准,公示价格。
3.经营者应按约定和承诺提供商品和服务。
4.在合同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者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5.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对其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有影响的禁忌症,消费者若存在相当禁忌症,应当向经营者如实告知。
5.消费者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本合同金额。
6.消费者应当在接受服务前告知经营者健康状况及影响其接受服务的以往病史。
7.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当避免携带贵重物品或者转交经营者代管,并妥善保管自己的随身物品。
二、合同变更与转让
1.在合同期限内,经营者将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转让给第三人(即店铺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等)时,应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3.除不可抗力外,经营者暂停营业超过30日或者歇业,消费者不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者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三、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消费者的解除权
1.消费者在付款之日起7日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1)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
(2)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3)变更服务人员等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
(4)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
(5)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者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
(6)因经营者原因暂停营业超过30日;
(7)因经营者转让或者注销;
(8)其他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情形。
3.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便于继续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的退款
1.消费者因本条第(一)款第1、2项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经营者无权要求消费者返还已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也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2.消费者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3.已消费金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或者优惠率的,已消费金额=约定的优惠价格×服务次数。
(2)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者服务项目的,已消费金额=优惠前服务价格×优惠折扣率×服务次数。其中优惠折扣率=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者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3)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天数÷有效期限总天数×预付费用总额×100%。
4.应返还给消费者的费用按消费者缴费原路径,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退回。
5.双方就合同解除、退款金额及退款方式达成合意的,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执行。
(三)违约责任
因任意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消费者在付款之日起7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四、合同效力及组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执行本合同文本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