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2026-05-15

  注意:此《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布的为准。


使用说明


  为了指导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词语限定、合同文件构成、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酬金、期限、双方承诺、合同生效、合同份数等内容。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项目监理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定义与解释、监理人义务、委托人义务、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其他、补充条款等共计9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农田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监理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广东省内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活动。带★号的条文,是与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制度有关联的条款,原则上不得删减,只能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增加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丙方、丁方等,并约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


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试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
  监理人(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
  3.主要建设内容:__________。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__________。
  5.建设工期:__________。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按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款的约定执行。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注册专业: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五、监理酬金
  1.监理酬金(大写):__________元(¥_____元)。
  监理酬金最终按财政评审后的监理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进行结算。
  六、期限
  监理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时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完毕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之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公章)                                   监理人: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服务的建设项目。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项目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8“监理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9“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0“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1“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2“月”是指按公历计算的完整自然月,即从某月第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的时间段。
  1.1.13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特大旱涝灾害、地震、海啸、瘟疫、公共卫生事件、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通用合同条款;
  (6)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项目调整审批表、索赔和监理酬金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4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执行。
  2.1.1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监理人每月核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流水记录,留存签收台账副本;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及农业农村部门;
  (6)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9)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室;
  (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1)查验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3)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应具备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4)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5)在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8)验收隐蔽工程、单项工程;
  (19)组织或参与举牌验收,对隐蔽工程、关键材料进场等环节留存影像资料;
  (2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21)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初验及竣工验收申请;
  (22)参加工程初验及竣工验收,签署初验及竣工验收意见;
  (23)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14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签字盖章有效性进行核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
  (24)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监理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项目需要,对于项目片区跨镇域分布等情况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委托人,并建议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履约担保
  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
  应委托人的需求,要求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如果监理人日后未能在施工监理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监理的工作内容,则委托人可根据责任情况与监理人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中扣除。
  3.委托人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违约
  4.1.1监理人违约的情形
  (1)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相关人员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整监理人员构成;
  (2)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未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未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
  (4)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未记录旁站情况;
  (5)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6)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加强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监理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8)逾期未提交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监理文件资料;
  (9)未按照第2条(监理人的义务)履行监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4.1.2监理人违约的责任
  监理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监理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4.2委托人违约
  4.2.1委托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
  (1)因委托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
  (2)未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难以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4)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4.2.2委托人违约的责任
  委托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监理人增加的费用,并支付监理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4.3除外责任
  4.3.1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3.2因委托人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导致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3.3因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已按规范履行审查、报告义务且书面建议未被采纳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3.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专用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支付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时间。
  5.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监理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监理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监理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天)。附加工作监理酬金累计额不得超过合同价10%,超出部分需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6.2.3正常工作监理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监理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监理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监理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监理酬金。
  6.2.5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6.2.6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服务的范围、时间、监理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服务的监理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同时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3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5.2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监理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监理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2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3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4著作权
  合同涉及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
  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1)土地平整。
  □(2)土壤改良。
  □(3)灌溉与排水。
  □(4)田间道路。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6)农田输配电。
  □(7)其他工程建设。
  □(8)工程量核算和建设材料监管。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
  2.2监理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粤农农办〔2022〕150号)、《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631-2025)及国家和广东省、各地市有关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规定、标准。
  (3)委托人与设计方签订的设计合同;
  (4)委托人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5)国家、省、市现行定额及有关结算规定;
  (6)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及有关标准、说明。
  2.3履行职责
  2.3.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
  2.4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
  (1)监理规划:开工前_____日提交_____份(同步提交电子版);
  (2)监理月报:每月_____日前提交_____份(同步提交电子版);
  (3)会议纪要:会议后_____日内提交_____份(同步提交电子版);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5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按下列方式_____进行办理:
  (1)委托人不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函;
  (2)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函的,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30日止,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予以办理退回履约保函。
  3.委托人义务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条执行,另有约定如下: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违约的责任
  4.1.1监理人其他违约责任
  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
  (2)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严禁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
  (5)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
  (6)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隐瞒及验收;
  (7)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8)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9)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
  (10)禁止向承包人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
  (11)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专用合同条款4.1.2),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1.2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监理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经济损失仅限于因监理人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第三方造价机构或审计部门确认的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20%。
  4.1.3监理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因监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监理职责(如: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旁站、验收,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人整改,也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未能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现后未督促承包人整改,致使工程质量问题最终发生并产生整改费用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专用合同条款4.1.2),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2委托人违约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合同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时间:


合同费用支付


  5.2本合同结算监理酬金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酬金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
  7.争议解决
  7.1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_____(调解结构名称)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____种方式:
  (1)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____(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保密
  8.1.1监理过程中获取的耕地地力等涉农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8.1.2其他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____。
  8.2著作权
  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监理人可保留署名权,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服务资料的限制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
  9.补充条款
  9.1因自然灾害导致农时延误,双方可协商调整监理期限,不视为违约。
  9.2其他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1:廉政合同
  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
  附件3:监理人派遣的人员表
  附件4:监理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1:
  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
  根据国家、广东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做好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加强__________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1.7双方应定期对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乙方应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会议。
  2.委托人义务
  2.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监理人义务
  3.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不得就工程承包、监理酬金等事项与委托人工作人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4.3监理人存在不正当手段行贿的,委托人可追究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并追缴非法所得。
  4.4监理人行贿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之日起长期有效。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__________项目《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
  附件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全措施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4.对乙方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持;对乙方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决定。
  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应提前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及广东省农田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落实土壤保护、灌溉设施安全等专项监理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
  2.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乙方安全员的职责。
  3.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
  (1)制定防涝、防塌方等符合农田建设特点的专项监理方案。
  (2)对土地平整、灌溉设施安装等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4.对承包人农田建设专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双重审查,不准无资质单位进入。
  5.对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6.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重点监管农田作业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的安全操作规范。
  7.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
  8.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
  9.及时制止承包人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
  10.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指令,坚决予以纠正。
  1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涉及农田生态环境破坏的安全隐患,同步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2.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积极主动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13.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
  14.监督承包人落实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农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1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
  16.建立高标准农田安全监理专项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工程保修期满后5年。
  17.将安全生产纳入分阶段验收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18.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执行)
  甲方: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__________(签字或签章)
  乙方: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__________(签字或签章)
  附件3: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


  备注:
  1.执业、职业单位指拟投入的监理人员目前是否在监理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
  2.附监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件。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监理人单位一致,且需近期连续缴费。
  附件4
  监理仪器设备清单


监理仪器设备清单


  备注:仪器设备需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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