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海南省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的为准。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执行。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五、当事人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为示范格式文本,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海南省物业服务合同(试行)
第一章 合同主体
甲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__________
【备案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物业服务人):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其他物业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位于_____市(县)_____(区)、_____街道(乡镇)_____(物业管理区域名称)项目(以下称“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__________。
物业项目类型:[普通住宅][办公][商业][其他]_____。
规划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_____平方米,商业面积_____平方米,办公面积_____平方米,其他类型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三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已交付使用物业,由物业服务人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第四条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人办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偿使用物业服务用房,仅可用于物业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改变其用途。
甲、乙双方确认,本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号楼][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地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号楼][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号楼][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五条 乙方指定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更换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应当提前7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将承接查验中的相关资料、财物等移交给乙方。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验,逾期视为认可。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乙方不承担后续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提供下列专项服务事项,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物业共有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共有区域的保洁,详见附件五;
(四)物业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详见附件七;
(六)综合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七)其他明示承诺内容,详见附件九;
(八)物业承接查验和资料移交确认书,详见附件十;
(九)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乙方将前述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七条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乙方不能如期接管本物业服务项目,则乙方自接管后开始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续聘的,应当与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做好物业交接事项。
第九条 甲方依法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包括:期限未满但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的;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不定期合同的;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
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的,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甲方及业主的事由外,甲方及业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转为不定期,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在甲方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乙方应当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物业服务事项,业主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于合同终止后10日内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将业主资料、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经营用房、场地和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收和代管。并办理以下移交手续:
(一)移交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经营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二)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三)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用业主共有资金购置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移交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结余的物业服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
(五)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业主共有部分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金、资料和物品。
乙方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总费用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及业主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不得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收取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经业主共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车位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其他:_____元/月·平方米。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后,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再向甲方及业主收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2.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乙方的利润;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支付,具体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车位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2.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管理,资金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仅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乙方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出酬金,以及用于本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资金预算核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采取以下第_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年][每季][每月]____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年][每季][每月]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_____%的比例提取。
3.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支付。
5.乙方应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 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公共照明、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结算:
(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乙方代收代缴(具体分摊办法详见附件十一);
(二)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纳;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按[每年][每季][每月]由业主全额支付。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一缴费周期_____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甲方、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甲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甲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物业服务费承担主体的约定,甲方、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业主就物业使用人物业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十五条 采取酬金制的物业项目,乙方应当每年向甲方和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甲方和业主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且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由乙方实施物业管理。车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或自有产权业主所有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自有产权业主按照住宅_____元/月·个、商业_____元/月·个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照住宅_____元/月·个、商业_____元/月·个的标准,(每月/每季/其他)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中扣除车位物业服务费,扣除车位物业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十七条 乙方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按照约定方式向甲方合理分摊实际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乙方不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乙方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
乙方应当在每次发起公摊费用收缴前,将独立计量表具的当期读数照片、抄表记录、总费用、分摊计算明细,在小区各楼栋大堂、主要出入口及业主微信群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甲方和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或协助供水单位、供电单位及时答复。乙方应当确保业主共有部分安装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共用区域水电费分摊应当以独立计量表具记录为依据。
第十八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等专业运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购买或使用,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不得与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乙方不得以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与乙方相关的原因为由,擅自中断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本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的房屋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_____(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在_____(每次缴费具体时间)前交纳物业服务费,采用_____(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托收协议并根据托收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依法变更物业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物业用途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
(二)已竣工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三)已经依法交付业主,但建设单位经乙方同意,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物业使用人与乙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在楼内公示。除收取[装修保证金]_____元、[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_____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完成装修后,应当通知乙方进行装修检查。经检查装修活动未出现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乙方应当在检查合格后七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服务期间,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将本合同、本小区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因物价变动、最低工资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成本变动情况,并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增值服务的(家政服务、物业进家庭、居家养老等),应当与业主另行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广告位、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权限、成本扣除、收益分配、管理酬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乙方受委托代为经营管理的,应按建设单位与甲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入)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乙方代表全体业主经营管理。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租金。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_____(每月/每季/其他)从车位租金中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车位租金_____(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在_____(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车位租金。具体采用_____(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自有产权车位不需交纳车位租金。
空余车位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停车需求的,乙方应当随时收回。
乙方应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有序管理,引导车辆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维护停车秩序。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_______________;
(二)棋牌室_______________;
(三)网球场_______________;
(四)游泳池_______________;
(五)快递柜_______________;
(六)其他_______________。
前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乙方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开立一个专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与乙方其他资金分开管理,账户名称是__________(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名称),账号是__________。乙方应当将全部业主共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
乙方应当每季度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甲方及业主的监督。甲方及业主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及业主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依法配合。
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乙方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可以用于物业服务的下列支出:
(一)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由乙方承担之外的其他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依法新建、更新、更换、改造费用以及专项财产保险。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委员的补贴,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乙方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五)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
(六)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服务的其他支出。
乙方_____(每月/每季/其他)按照公共收入的_____%或_____元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乙方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的比例及方式,应当根据客观实际合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提取的费用可随着经营状况相应变动,并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加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一)在楼宇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电话;
(二)在收费地点张贴企业营业执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负责人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在电梯内张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防、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应急处置联系电话等;
(五)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六)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
(七)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在显著位置张贴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的其他信息。乙方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改进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支持、配合各级党组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支持、配合各级各部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宣传、培训、调研、矛盾调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应当支持、配合消防灭火、医疗抢救、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创文创卫、出租屋管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火灾、水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以及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抢险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业主责任的,乙方应当督促、组织业主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政府或专营服务单位责任的,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营服务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乙双方的同意,接受乙方现场检查;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乙方应当尽可能减少影响,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临迁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维护养护、修缮治理,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避免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乙方应当采取排查隐患、整治危险、设立警示标志、设置围蔽设施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的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整改的,乙方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四条 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渗水影响相邻房屋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应当为业主处理渗水纠纷提供协助。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由乙方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渗水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在维修资金或者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体公共收益使用方案,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除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乙方不得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按方案实施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原因未按方案实施的,应赔偿甲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列支。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物业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采用分摊方式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上述情况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业主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资金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规定另行筹集、通过其它合法渠道落实,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共有部分经营方案等,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六)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七)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八)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应当配合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十)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十一)应当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
(二)及时向甲方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甲方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甲方信息。
(七)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指导、监督甲方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九)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甲方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甲方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十)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十一)乙方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或分解后分别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十二)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全体业主公示乙方的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联系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业主装修、车位租售、费用使用等相关情况。业主有权查询公示内容,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在七日内书面答复。
(十三)甲方和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乙方应当先书面催缴,经催缴仍拒缴的可以对其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禁止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十四)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乙方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可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就抛掷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收集相应证据。乙方需妥善保管录音录像等证据,不得擅自毁损破坏,并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业主需要查询监控的乙方不得拒绝。
(十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相关工作。
(十六)履行燃气安全管理协助义务,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入户安检及相关信息公示,为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公共燃气设施设备运维管理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配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高空抛物;
(十八)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十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等工作;
(二十)每年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
(二十一)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等,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的,自收到甲方整改通知_____日内完成整改,逾期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甲方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同时乙方应当按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损害、擅自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等其他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或者发生可能对业主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暂时停止供应水、电、气等或者停止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失的;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三)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共有资金列支范围,因未通过法定审批从而未维修、更新、改造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相关后果的;其他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策从而造成的失误;
(四)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仍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损失扩大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给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追究并配合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究违法违规违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据实赔偿。业主、物业使用人不配合、借故阻挠相关工作,造成全体业主共同损失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无故不交有关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乙方可采取合法的催缴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等不正当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出租、出借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应当将物业出租、出借物业的情况及时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与乙方结清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结清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依法调整物业服务、停车服务等费用标准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专业服务的能力。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业委会代表(签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附件四:物业共用绿化的维护
附件五:物业共有区域的保洁
附件六:物业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
附件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附件八:综合管理服务
附件九:其他明示承诺内容
附件十:物业承接查验和资料移交确认书
附件十一:公共能耗费分摊办法
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附件四:物业共有绿化的维护


附件五:物业共有区域的保洁


附件六:物业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


附件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工作指引
适用于住宅小区内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及物业服务人,覆盖小区公共区域、房屋专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物业禁止性行为管理清单
(一)房屋结构与装修类
1.擅自拆改、破坏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等主体结构,改动建筑外立面;
2.违规打孔、私改给排水、燃气管线,破坏屋面、卫生间防水层;
3.未报备擅自开展装修施工,违规使用超重、超高装修材料,野蛮施工。
(二)消防安全类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遮挡、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3.私拉乱接电线、飞线为电动车充电,室内违规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公共区域与设施类
1.占用楼道、电梯厅、架空层、楼顶平台、地下室堆放杂物;
2.擅自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车位,私自在共有区域搭建构筑物;
3.擅自利用电梯、外墙、公共场地投放广告、私设摊位、违规经营牟利;
4.恶意损坏监控、门禁、电梯、给排水、防雷、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
(四)文明居住秩序类
1.高空抛物、抛掷杂物,制造持续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未牵绳遛宠、宠物粪便不及时清理等不文明养宠行为。
(五)违法违规经营类
在住宅区域内从事无证经营、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禁止性行为日常管理措施
(一)事前预防管控措施
1.多渠道宣传告知
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入户告知书、装修协议附件等形式,公示禁止行为清单及法规依据,在电梯口、消防通道、楼道等重点区域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2.装修前置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装修报备制度,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施工禁止条款、施工时间;装修期间落实工程、秩序人员每日巡查,建立装修巡查台账。
3.网格化日常巡查
划分片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客服、秩序、工程人员分岗位定点巡查,重点排查楼道堆物、违规装修、飞线充电、消防通道堵塞等隐患,做好巡查记录。
4.智能管控
在电梯、单元出入口、消防通道、高空抛物高发区域、楼顶等位置布设监控设备,实现违规行为实时抓拍、及时预警。
(二)事中分级处置流程
1.一般违规行为:现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礼貌劝阻、口头制止,同步拍照、录像留存现场证据;下发《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及相关法律后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拒不整改行为: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业主/使用人,由业委会联合物业约谈;仍不配合的,书面上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等属地主管部门。
3.重大安全隐患行为:针对占用消防通道、破坏房屋主体结构、飞线充电等存在火灾及结构安全隐患的行为,立即叫停相关行为,同步上报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必要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三)事后闭环管理机制
1.建立违规行为专项台账,详细记录事件时间、发生位置、当事人信息、整改情况、处置结果;
2.对反复违规人员进行重点提醒与约谈,必要时进行非隐私信息公示警示;
3.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公共收益损失的,依法向责任人追偿维修及相关费用。
三、重点违规行为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一)高空抛物应急处置预案
1.接到业主投诉或现场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后,现场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二次坠物伤人;
2.信息联络组第一时间调取事发区域监控,锁定抛物大致楼层,留存完整影像证据;
3.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张贴安全警示公告,加密该楼栋及公共区域巡查频次;
4.造成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的,立即协助当事人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消防通道堵塞或占用应急处置预案
1.日常发现车辆、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立即联系车主或相关人员现场劝导,快速清理通道;
2.当事人拒不配合清理的,由物业上报消防部门,联系专业机构拖车清障;
3.发生火灾等紧急险情时,优先保障消防通道绝对畅通,全力配合消防救援人员开展作业。
(三)违规用电应急处置预案
1.现场发现违规私拉充电线路,立即切断电源、收缴违规充电设备,向当事人宣讲火灾安全风险;
2.对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第一时间上报消防救援机构;
3.持续推进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与优化,引导业主规范停放、安全充电。
(四)违规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应急处置预案
1.发现违规拆改主体结构行为,立即全面叫停现场施工;
2.及时上报属地住建部门,配合专业人员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核验;
3.督促业主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结构加固修复,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公共设施损坏、私占公共区域应急处置预案
1.现场制止私占公共区域行为,责令责任人恢复场地原状;
2.明确设施损坏责任人的,由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小区规约启动公共收益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流程;
3.事件处置完毕后,提高该区域日常巡查频次,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六)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现火情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使用现场消防器材开展初期火灾扑救;
2.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引导业主有序撤离至安全区域,优先帮扶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
3.火势无法控制时,立即拨打119报警,清理消防通道,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七)电梯困人应急处置预案
1.接到电梯困人求助后,安抚被困人员情绪,严禁人员自行扒门、攀爬自救;
2.立即联系电梯维保单位到场处置,同步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3.故障处置完成后,对电梯进行全面检修,留存维修记录并公示。
(八)防汛防台、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1.汛期、台风预警发布后,提前检查排水系统、地下车库挡水设施,储备沙袋、抽水泵等应急物资;
2.对低洼区域、楼顶设施进行安全加固,做好地下车库进水防范措施;
3.险情发生时及时转移人员与贵重物品,上报社区及应急管理部门。
附件八:综合管理服务




附件九:其他明示承诺内容

附件十:物业承接查验和资料移交确认书
业主方(甲方)
原物业服务人(乙方)
新物业服务人(丙方)
见证方(丁方)街镇
专业机构(戊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丁、戊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就甲方项目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和资料财物移交等事宜。现共同确认下列内容:
一、原始基础相关资料的移交情况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相关资料
(一)原物业服务人在上一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建立的资料的移交情况

(二)原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本项目时接收资料的移交情况(以上一届物业服务合同的承接查验交接书为依据)

三、财物结算和移交相关资料情况

四、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情况


备注:本项目各门牌幢的具体查验情况可自行备表核查,本表仅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问题。
甲方(签章):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丁方(签章):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戊方(签章):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十一:公共能耗费分摊办法
一、为使各位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本区域的公共能耗费用,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能耗包括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气(油)等能耗费用。
三、公共能耗费按_____比例进行分摊。
四、公共能耗费按_____方式计算。
五、公共能耗费按_____收取。
六、采取预交公共能耗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预交的公共能耗费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足;若有结余的,将结转入下一周期的公共能耗费用。
七、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公共能耗分摊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八、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公共能耗费。
九、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