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2026-08-13

  注意:此《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的为准。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HNFJ-2026-0001)(以下简称《海南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海南示范文本》的组成

  《海南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协议书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是通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海南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海南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我省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海南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

  咨询人(全称):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_

  4.投资金额:__________

  5.资金来源:__________

  6.建设工期或周期:__________

  7.其他:__________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结。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固定折扣率[]其他:__________;

  2.签约合同价(含税):__________(大写)(¥_____),税率[_____];

  3.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费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款及附录;

  4.通用条款;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承诺

  1.咨询人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地完成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本合同既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出具虚假咨询成果。咨询人承诺本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全部为与咨询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在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社保除外),无“转包”、“挂靠”等方式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的情况。如有违反,愿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委托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咨询工作并出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确认的正式咨询成果后,不再要求咨询人对合同范围外事项提供无偿服务;因委托人资料问题而导致咨询工作延误、咨询成果偏差、咨询人重复工作、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发生索赔、争议、处罚或增加费用,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执_____份。

  (以下为签署页)

  委托人: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码: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码: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5“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亦称“合同双方”。

  1.6“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7“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8“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款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等。

  1.9“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0“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在合同签订时在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金额。不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3“咨询费”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一定金额的服务报酬。包括正常工作咨询费、附加工作咨询费、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和节约投资奖励金额等。

  1.14“正常工作咨询费”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咨询费。

  1.15“附加工作咨询费”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咨询费。

  1.16“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建议被采纳且为项目节约了投资或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

  1.17“节约投资奖励金额”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确定的投资控制目标进行有效管控且为项目节约了有效投资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

  1.18“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0时间:本合同约定按天(日)计算时间的,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按月计算时间的,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款及附录;

  (4)通用条款;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计价依据、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委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

  1.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1.2委托人有权就造价咨询活动向咨询人提出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3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的服务进行监督考核或履约评价。有关监督考核制度或履约评价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咨询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严重程度更换咨询团队成员直至终止合同。

  1.5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提供项目咨询团队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咨询人应积极配合。咨询人未能提供的,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咨询费。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完整的与本合同咨询服务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办公、住宿房屋及设备;

  (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联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咨询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委托人应指派若干名熟悉现场的代表参加,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并就项目踏勘相关事项记录等与咨询人共同签认。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的工作时限小于标准工作时限或通常工作时限的,双方可协商一致相应增加咨询费。

  合同双方应该在协议书中约定具体的咨询服务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期限30日时,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费。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签收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按时足额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委托人不得以第三方原因或政府行为影响付费为由而排除咨询人就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而享有的咨询费权利。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整导致的除外。

  咨询人已按双方约定的时间、项目内容及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并提交了符合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如委托人在原项目基础上重新要求增项或减项,增项的应增加咨询费;减项的委托人应按原合同约定的咨询费,向咨询人支付。

  咨询人已按双方约定的时间、项目内容及委托人要求提交完成(符合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委托人没有履约拖延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应按拖延时间计算相应利息。

  三、咨询人

  1.咨询人的权利

  1.1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附录C提供咨询工作所必需的依据资料。在咨询活动过程中,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不完整,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

  1.2咨询人进行咨询活动过程中,有权就与咨询活动有关的问题向第三人进行询问和调查核对。

  1.3咨询人进行咨询活动过程中,有权进入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和取证,委托人应协调工程有关各方予以配合。

  1.4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附加工作内容的,咨询人应将相关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及增加附加工作所需时间,并收取附加工作咨询费。

  2.咨询人的义务

  2.1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项目咨询团队。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团队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2.2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2.3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执照、信用等级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2.4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咨询人首次承接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本省相关规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完成信用信息登记。

  2.5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2.6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2.7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2.8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2.9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0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进度或时间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

  2.11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12咨询人编制的咨询成果文件应严格控制成果偏差,综合误差率原则上不超过按规范或标准编制价格的比例,其中估算不超过20%、概算不超过10%、预算及最高投标限价不超过5%、竣工结算审核不超过3%,综合误差率可结合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

  在采用市场化计价方式的项目中,咨询人应依据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库、工程定额、企业成本数据等多元要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采用单一计价依据。

  2.1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2.1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2.15服务范围包括投资(成本)控制的咨询项目,咨询人的服务质量和咨询成果应满足委托人为咨询项目设定的投资(成本)控制目标,具体要求可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

  2.16咨询人应对咨询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和存档,确保依据资料、过程资料和成果资料完整归档备查。

  2.17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驻场房屋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驻场房屋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2.18咨询人编制或审核结算过程中,应当进入工程现场实施现场踏勘与查验,做好丈量核验资料、数码影像资料收集;根据现场踏勘与查验的结果及时做好现场踏勘记录,并作必要的多方见证签认。

  四、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的,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1.4因委托人未按时提供资料和工作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费等导致咨询人暂停服务的,委托人应顺延咨询服务期限。

  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但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额(不含税)。

  (1)因咨询人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咨询费中扣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2)因咨询人原因,所交付的成果文件超过合同约定的综合误差率的,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具体的综合误差率及相应扣除的咨询费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服务范围包括投资(成本)控制的咨询项目,因咨询人原因没有完成既定的投资(成本)控制目标的,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具体扣除的咨询费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其他违约情形及支付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2.2因咨询人重大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额(不含税)。

  五、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结合项目复杂程度和服务质量要求,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合同价格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内容:

  1.1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对正常工作咨询费约定固定价格的合同方式。

  1.2固定单价

  固定单价是指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等工程量为基数,按每单位工程量价格进行咨询费计算和调整的合同方式。

  1.3固定费率

  固定费率是指双方约定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一定比例进行合同价格计算和调整的合同方式。

  1.4固定折扣率

  固定折扣率是指双方约定以项目计费标准(基准服务费)的一定比例,根据项目收费基数进行合同价格计算和调整的合同方式。

  1.5其他价格形式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其他价格形式。

  如果委托人单独抽调咨询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服务的,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上述专业人员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服务报酬。

  2.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费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4.支付咨询费

  支付咨询费包括正常工作咨询费、附加工作咨询费、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节约投资奖励金额以及单独抽调人员进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报酬。其各自的计算方式、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的约定办理。

  6.担保

  6.1履约担保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咨询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具体担保期限由双方在专用条款进行约定,委托人要求履约担保延长的,委托人应另行支付咨询人相关费用。

  6.2支付担保

  6.2.1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向咨询人提供与履约担保等额的支付担保。具体担保期限由双方在专用条款进行约定。如因施工工期延误且要求咨询人延长履约担保时间的,则支付担保同期无条件顺延。

  6.2.2如合同价格或某项专业技术服务显著低于当前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价格水平,委托人有权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人对该项工作的实施提供专项履约承诺或增加履约担保额度,以确保服务质量。且委托人有权对该服务内容进行重点履约检查,并可根据检查结果调整咨询费支付节奏。

  6.3担保形式

  担保可采用保函、保证金等形式,具体担保形式及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合同变更

  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咨询费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咨询费变化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咨询费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核项目,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延长驻场服务期的,咨询费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工作返工或者重复工作或者咨询人按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计价依据完成或基本完成计量工作后,委托人修改图纸等计价依据的,咨询费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合同解除

  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咨询人存在“转包”“挂靠”情形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6)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费。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七、争议解决

  1.协商和解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争议评审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同意将工程咨询费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前先行评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若干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诉讼仲裁机构专业人员中选择。选择时间为争议发生后14天内。

  4.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考察及相关费用

  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工作,在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约定的咨询工作范围以外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3委托人须组织成果文件审查或论证会议的,由委托人承担会议费用及所邀请的相关专家费用。

  2.驻场

  2.1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驻现场人员的,驻场人员的资格、人数、期限及方式等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委托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之外,额外要求咨询人提供长期驻场服务(指连续驻场超过5天,或有规律性且频率为一月多次的驻场服务)的,视为附加工作,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驻场人员的咨询费收费标准。

  3.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咨询费同期支付。

  4.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联络

  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5.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5.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6.知识产权

  6.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6.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6.3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6.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7.廉洁自律

  7.1委托人代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暗示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人为影响工程造价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2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廉洁自律建设,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涉及合同的有关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3合同任何一方发现对方或第三人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或第三人加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合同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廉洁条款,即构成重大违约,守约方有权即行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8.成果文件

  咨询人应建立健全成果文件内部审核和质量追溯制度,每个成果文件应记录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的完整信息和审核修改过程。委托人有权随时查阅相关过程记录。成果文件应能满足海南省“机器管招投标”、“机器管工程”等数字化监管的工作要求。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2.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

  1.3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的服务进行监督考核或履约评价,有关监督考核制度或履约评价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2提供工作条件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驻场房屋,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其权限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三、咨询人

  2.咨询人的义务

  2.1项目咨询执业(从业)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__________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_____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团队成员的信用信息应在海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咨询人服务团队成员明细见附录E。

  2.2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3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__________。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2.7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等工作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8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执业(从业)人员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况还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0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录B。

  2.11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应达到的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2.12合同双方约定本项目造价咨询成果的偏差率控制在:_____%以内。偏差率的计算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

  (偏差率的判定以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水平、工程造价数据库指标及行业公布的造价指数为参照基准,委托人不得简单以某一定额子目为标准判定偏差。)

  2.1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_____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15服务范围包括投资(成本)控制的咨询项目,项目设定的投资(成本)控制目标是:____________________。

  2.17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

  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

  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正常工作咨询费不含税总额)

  (1)因咨询人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咨询人原因,所交付的成果文件超过合同约定的综合误差率的,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具体的咨询费扣除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3)服务范围包括投资(成本)控制的咨询项目,因咨询人原因没有完成既定的投资(成本)控制目标的,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具体的咨询费扣除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违约情形及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2.2因咨询人重大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正常工作咨询费不含税总额)

  五、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价格形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_____]1.1固定总价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计费,风险范围以内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计费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1.2固定单价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费,即: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内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计费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1.3固定费率

  本合同采用固定费率计费,费率为:__________;合同签署时取费基数暂定为__________;咨询费结算时取费基数为__________。

  固定费率包含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计费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1.4固定折扣率

  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计费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1.5其他形式:__________。

  [_____]1.6驻场人员收费:_____元/人/月×_____月=_____元。

  驻场服务不单独存在,仅属于其他咨询服务的特殊要求内容,驻场工期按照月暂定,超出暂定时间三个月内的,免费继续提供驻场服务;超出预定时间三个月的部分,重新按照_____元/人/月增加驻场服务费用。

  2.支付货币

  币种为:__________,汇率为:__________,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_____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4.支付咨询费

  (1)正常工作咨询费的支付:

正常工作咨询费的支付

  (2)附加工作咨询费的支付:

附加工作咨询费的支付

  6.担保

  6.1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担保采用的形式:__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_,担保起止日期:__________。

  6.2支付担保

  本工程支付担保采用的形式:__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_,担保起止日期:__________。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合同变更

  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咨询费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

  1.3因非强制性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等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咨询费变化的,咨询费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1.5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延长驻场服务期的,咨询费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1.6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工作返工或者重复工作或者咨询人按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计价依据完成计量工作后,委托人修改图纸等计价依据的,咨询费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解除

  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争议解决

  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_____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争议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

  4.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____种方式:

  (1)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_________(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__________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__________。

  2.驻场

  2.1驻现场人员的资格、人数、期限及方式等要求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2.2委托人额外要求咨询人提供长期驻场服务的,驻场人员咨询费收费标准为:_____元/人·日。

  3.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节约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5.联络

  5.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_____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5.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_________,送达地点: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5.3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_________,送达地点: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6.知识产权

  6.1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

  6.2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

  6.3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咨询费一览表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咨询费一览表(1)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咨询费一览表(2)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咨询费一览表(3)

  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服务”项中列明。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一览表

委托人提供房屋一览表

  附录E:咨询人服务团队成员表

咨询人服务团队成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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