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物业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的为准。
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和装饰装修、停车、公共收益分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约定和执行。
2.管理规约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的内容为准。
(物业项目名称)管理规约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项目名称:__________。
(二)坐落位置:贵州省_____市(州)_____县(市、区)_____路(街)_____号。
(三)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面积_____平方米,坐落:__________。(面积和坐落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上一致)
(五)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__________;共用设备设施: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人制定的公共管理制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装饰装修、环境保护、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制定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等相关具体办法,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人。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人可以书面催交物业费。
物业交付给业主前,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给业主后,物业费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以在专有部分安装防盗网,但不应突出墙面,保持小区外观统一;
(二)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如设计预留位置不适合空调外机尺寸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沟通解决,在其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处理;
(三)严禁在室内地面铺设超负荷建筑材料;
(四)在室内不得存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性物品;
(五)不得在健身设施、器械上晾晒衣物或物品;
(六)不得违反规定在物业共用部位、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七)不得在室内制造超标准噪音,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不得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影响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
(八)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不得用硬物敲打呼梯板;
(九)经营户(底商)不得擅自占用、改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花园、通道;
(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气体;
(十一)不得实施其他侵害业主、物业服务人权益的行为。
发现有违反以上行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反安全、社会治安、环保、消防、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
物业服务人执行属地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将原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的非居住空间单独用于出租居住;
(六)擅自安装用水、用电、用气计量装置;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发现违反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将卫生间、厨房等生活污水接入雨水处理管道;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六)未经供水、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供水、供气、供暖管道或者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停车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但不得采取堵塞交通等违法方式进行权益维护。
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报装充电桩,但因电容不足等原因无法安装的,可采取安装错峰用电装置等手段协助业主使用新能源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或者室内;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入室内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维修养护专有部分需要,临时占用共有部分或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人为原因造成共有部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分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接到物业服务人通知后,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出租应当遵守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危及物业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相应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十八条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物业服务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列账。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是指收入在扣除_____%的经营管理成本(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共有部分经营收入的50%)后的税后净收入。所得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包括可以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支出。
物业服务人从共有部分收益中提取相应费用开展公共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在社区居(村)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并保存维修、更新、改造相关凭据材料供业主查询。
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州)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
第二十条 业主要制定并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按照“确保安全、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以下紧急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应急使用预案,进行危险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
(一)电梯经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二)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三)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
(四)房屋屋顶漏水、外墙渗水;
(五)楼体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人:
(一)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因物业服务人突然撤离等原因,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人之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应急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应急服务,应急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服务期间指导业主决定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应当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受损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物业服务人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物业服务人可申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相应法律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交房时向物业服务人提供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及紧急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决议依法通过。本管理规约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补充,补充条款为本管理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