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2026-09-24

  注意: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本文仅供参考,文本具体内容请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的为准。


          __________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盖章)

业主大会审议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施行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物业管理区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区域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进行公示。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予以讨论,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以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行,供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业主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时,应召集双方业主、物业服务人共同调解;必要时,可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参与共同调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人方案、物业项目管理方式,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等);

  (五)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具体规则及办法(包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六)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七)使用维修资金;

  (八)筹集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业主大会印章、档案管理等制度;

  (十二)业主大会投票人数计算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相关规定;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届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

  第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_____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投票前应当核实投票人资格。

  (一)会议集体讨论:指召集全体业主会议现场集体讨论,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议案在现场作出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一是将议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审阅后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二是将议案用书面形式设专人派发业主签收,业主审阅后将自己的意见填写在选票/征集意见表上进行书面表决。上门征求意见的,应当两人以上专人派发、监票,业主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不得作为派发监票人。

  (三)网络电子投票:指将议案发布在电子投票系统平台上,由业主审阅并参与投票,留下表决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现场投票或者电子投票等方式参与表决,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不得限制业主参与表决的方式。

  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提交授权代理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给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回收业主选票/征集意见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公开的场所唱票统计、汇总,公示投票结果。

  (一)设投票箱回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固定位置设投票箱,由业主在选票/征集意见表上按表列要求将个人意见填写后投入意见箱内,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开箱统计、汇总,公示投票结果。

  (二)设专人派发、同时回收选票/征集意见表。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派发的同时回收选票/征集意见表。回收的选票/征集意见表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示投票结果。

  以上表决方式中,若有破坏选举,选票造假、违反程序规则等行为,则视投票结果无效,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5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成员_____人,候补成员_____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_____人,主任为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每届任期_____年。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及时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候补成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一)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二)业主自荐;

  (三)业主联名推荐。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方式可采取以下方式供业主选择表决:

  (一)会议现场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得票数多者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业主送达选票的,由业主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数多者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通过网络电子平台对候选人进行投票的,得票数多者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共有收益或者维修资金;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四)虚构、隐匿、篡改、毁坏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五)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六)伪造或者指示他人伪造其他业主签名;

  (七)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的,可以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丧失业主身份或者单位业主撤销授权的,其成员或者候补成员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拟集体辞职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应当继续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或者丧失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应在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或者丧失资格7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_____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_____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参与表决。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应急预案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有批准人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也可以__________筹集,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三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办理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更改。

  第四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3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本业主大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_____人,其中:主任1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审查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

  (三)审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审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的开支情况;

  (五)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职责。

  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会议每_____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全体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也可以__________筹集,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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