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
企业合同是 “民事合同”的对称。又称“经济合同”。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企业合同的主体依法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此外,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也可作为主体与企业法人订立企业合同。(2)内容的经济性。企业合同是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设立的,这种合同内容所反唤的,不是消费领域中的经济关系,而是生产、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关系。(3)受计划的约束性。企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大多是直接或间接地执行国家计划,因而受计划的制约和支配。主要表现在:就主体而言,凡是计划合同,当事人有订立义务,不得推脱和拒绝履行。就内容而言,必须按计划指标签订或参照签订合同。就形式而言,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此外,企业合同都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