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要素有哪些?
2019-12-13

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要素有哪些?

1.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2.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3.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由于电子数据存证的特殊性,其真实性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认定: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1.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问题。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电子证据载体来源的真实性。具体来说,法官审查电子证据时往往会关注:提交的电子证据是否包括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质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规范;如果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如何确保其他存储介质能够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是对电子证据载体原始性和同一性的审查。二是电子证据载体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诉讼前和诉讼中,证据会在多个主体(如刑事案件的公、检、法和民事、行政案件中原告、法院、被告)间流转。在此过程中需要考察:电子证据载体在移送、流转中是否保持同一性,是否符合鉴真的要求;电子证据载体是否保持完整性,没有被改变、破坏等。

 

需要明确的是,应当对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载体的原始性加以区分。由于很多电子证据是在网络、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导致无法判断认定哪台计算机、哪个存储设备是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因此,在判断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时,首先要审查是否存在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如果能够确认,则通过原始存储介质来认定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如果没有收集到原始存储介质,则需要通过技术措施、程序规则来确认电子证据载体的同一性。这意味着,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并不相同,真实性的判断并不要求载体必须具备原始性。

 

区块链技术极大地扩展了电子证据的载体外延,并可以从技术上确保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具体而言,区块链存证使用分布式存储并附加防篡改校验机制,使电子证据可以脱离原始存储介质而安全存储,同时无被篡改之虞。

 

2.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是指作为电子证据信息在技术层面的存在形式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与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问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电子证据内容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的技术前提,其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具有基础性意义。

 

从法律规则来说,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同一性。由于电子数据存储于网络、服务器等介质之中,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电子数据,必须进行提取,因此在提取环节应确保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同一性。二是电子数据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同一性、完整性。在诉讼过程中,存储于介质内的电子数据会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而流转,因此应防止电子数据在流转过程中被修改、删除或者增加。

 

为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现行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一些规则,其中既包括技术措施,也包括程序规则。例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这其实是对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技术措施的审查。这些技术规则的适用,就是为了使电子数据在提取、使用过程中保持完整性、同一性。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评价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如前述,区块链技术可以保障电子证据的载体及载体上证据副本的真实性,但载体的真实和副本数据的真实,无法决定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同时,在区块链存证场景下,如果电子证据或其证据指纹(或称校验数据)上链并分布式存储,则证据的真实性已经具有技术保证。则欲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则需要确保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或其证据指纹)在生成时即同步上链,或者确保该数据信息在上链前未被篡改。考虑到确保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在上链前未被更改实际上是一个传统的电子证据鉴定场景,不能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故而在区块链存证领域,比较理想的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案即为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或其证据指纹)在生成时即同步上链。

 

3.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指:(1)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场合(如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可以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准确证明案件事实;(2)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场合(如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可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特别是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核心问题,不少语境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往往也是指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证据相互印证是确认电子证据内容真实性的主要方式,有些情况下二者还会同时使用。

 

当然,上链证据同非上链证据乃至非电子证据一样,也会在特定场景下面临证据内容和客观事实不一致的难题。

 

在区块链存证场合,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均得到区块链技术支撑、强化的背景下,电子证据的内容真实性有望得到一种“自我鉴真”的自证明效果。当然,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刑事案件中,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电子证据如果系孤证,仍然要服从于“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区块链存证不能等同于法律事实。而在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电子证据,一般可以逻辑推导出内容真实。比如,附加可信时间戳的上链数据,可以推定为形成于特定时间点,则该数据中的时间信息就具有内容真实性。同理,通过区块链达成的智能合约,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可以推定合约内容数据真实,合约内容数据也具有了内容真实性。

 

来源: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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