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在刑事司法取证中的价值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关联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证据规则及取证程序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互联网条件下电子数据相关规则。
目前,由于涉网络案件具有小额多笔、数据海量等特点,投入到网上电子数据调取的人力、物力逐年成倍增加。通过电子签章简化涉网络案件取证,一是有利于节省跨地域取证的人力物力成本,也能大幅提高诉讼效率;二是符合互联网时代司法发展趋势,推动证据制度的科技化发展;三是可以降低运输方式带来的证据灭失和篡改风险。
得益于现阶段互联网的发展,浙江省已经对司法机关内部的电子签章应用进行了有益尝试。2018年1月,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司法中应用电子印章、签名和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进刑事司法一体化办案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对于通过办案信息系统产生的,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的法律文书和相关电子证据材料,与传统加盖实体印章、当事人签名、按捺指印的纸质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目前,借助互联网的方式、手段、技术来提高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取证效率、节省司法成本是司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和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忠强也撰文探讨了“网络犯罪案件电子签章取证程序优化”的问题。
在文章中,有四个关于“优化电子签章取证程序的建议”:
一、争取相关部门对电子签章取证方式的支持
鉴于现阶段实践的需要与技术的可行性,以及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进行相关探索和尝试超越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需要从立法层面,或者至少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层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企业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电子签章效力进行确认和对该种取证方式的效力进行认定。可在互联网产业发达的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同时细化、规范相关程序,待技术成熟后,由点到面扩展到所有互联网企业执行。
二、建议从顶层设计层面完善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程序
如果对电子签章简化取证程序予以试点,鉴于已经有《电子数据规定》,则有必要对《电子数据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具体而言:一是确立电子数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证据特性、特点;二是确立电子数据印证过程中的抽样印证原则;三是建立电子数据独有的收集、调取以及质证程序。
三、完善司法领域电子签章开发及使用制度
电子签名法业已赋予电子签章和传统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条件为该电子签章应当“可靠”。而该法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满足的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由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由签名人控制。同时,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能够保证任何改动可以被及时发现。
因此,为了保证电子签章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司法领域特点的电子签章开发及使用制度,明确技术标准,使得电子签章完全符合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电子签章由私有密钥和公开密钥组成,其开发过程应当严格保密,可以考虑由保密、技术部门牵头,以专人专项负责的方式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发适用于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机关之间、互联网公司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无障碍联通的电子签章系统。
此外,由于法律赋予了电子签章与传统签章的同等地位,可以参照现有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及权限设置,出台电子签章的使用报批等管理制度。
四、搭建安全保密的电子数据专门传输渠道
在普及电子签章的同时,为保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传输安全性和保密性,并顺应数据时代要求,应当专门搭建一条安全保密的政务信息传输通道,明确相关电子数据仅可以通过政务通道进行传输。
五、建立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
一是明确互联网企业向司法机关提供企业掌握的电子数据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互联网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企业可以依据办案机关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固定、调取、提供该企业掌握的相关电子数据。同时,为防止公权力滥用,应当规定较为严格的批准程序,调取证据的办案机关仍然应出具专门的法律文书。
二是明确互联网企业提供电子数据的具体要求。为了确保被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应落实互联网企业相关人员的取证责任,明确相关互联网企业的公正、客观义务,规范审批、制作、备案等一系列操作程序,确保数据不被篡改。
三是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办案纪律、保密规定等相关知识培训,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