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冯艺东提出规范格式合同,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在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网文行业要制定“著作权制式合同”,来保护作者利益。制式合同,也被称为格式合同,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飞机票、高铁票、保险单、网络购物协议等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简化了合同订立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所以应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这也产生了很多不规范的问题。
一般来说,格式合同条款冗长、字号小,消费者很难仔细阅读,有些消费者也根本不去阅读;格式合同用语也多为专业术语,消费者看了也一头雾水;格式合同多包含一些对经营者的不合理免责、消费者责任过重等陷阱或者霸王条款。
全国政协委员冯艺东称,格式合同提供方通常是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拥有强大的专业和法律知识优势,作为接受一方的普通消费者,对法律知识和条款缺乏了解,导致格式合同存在各种问题,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方面来看,“著作权制式合同”即便能出台,能否保证中小作者的合法权益仍然是未知之数。针对“制式合同”的问题,冯艺东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格式合同内容和结构
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格式合同字数和字号要有明确要求,避免暗藏陷阱;格式合同中涉及的经营者免责条款、消费者义务条款前置,并醒目标示,专业术语应当做注释。
二、分行业制定、推广格式合同示范文本
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经营者、消费者代表,共同拟定格式合同。不采用格式合同的经营者应说明理由,并将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与示范文本的不同之处标明。
三、专项整治不规范格式合同
监管部门集中开展对“霸王条款”等不规范格式合同的专项整治。
四、适时修改《合同法》,严格规范格式合同
适时对《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格式合同的内容、结构、展现形式等作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以上四条如果能实行,对消费者的权益有极大的保护。不过,因《民法典》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也将同时废止。《民法典合同编》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也做了相关调整。
一是进一步强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首先,扩大了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合同法所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为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次,对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规定。合同法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相关条款,对方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此种情形下,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是细化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七条分三项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罗列。其中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相较于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同时对于此类情形以“不合理”作为限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