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案例:电子签署《借款额度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2020-06-04

金融借款纠纷案例:电子签署《借款额度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纠纷双方:

原告:某银行股份公司

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法人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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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20195月,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及法人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快易贷业务,并注册CA证书及电子签名。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借款额度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同意授予被告借款额度,具体额度金额以电子额度确认书或借款借据为准,额度项下具体借款金额、利率、费率及期限以单笔借款借据或其他授信凭证为准,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按月分期等本还款方式,若逾期归还,则逾期利率在借款借据书面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另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

同日,原告与被告徐某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徐某为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借款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据于上述合同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日利率0.03%,借款期限自2019528日至2021528日,每月28日为还款日。嗣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间,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仅支付本息至20191028日,此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遂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借款提前到期的权利并诉至本院。另查明,截止202034日,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74999.9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5449.85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告徐某对被告浙江某物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提示:

银行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从上述案例,我们就能发现,银行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商业银行网上业务中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案例中,被告领取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第条规定的。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因此,在互联网上签署的文件属于数据电文范围,网上依法签署的合同,对相关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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