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合同的不断发展应用,电子合同的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人们对电子劳动合同的认识逐渐熟悉,多数人对电子劳动合同的认识,只停留在电子合同是劳动合同电子化的产物等片面层面。而一个合格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劳动合同是具备很多条件的,《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对于电子劳动合同的适用,就提出了明确要求:
1.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2.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简单了解了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我们来看看以什么样形式展现的电子合同是无效的:
1. 纸质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照片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应当以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若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过扫描或拍照等电子形式储存下来的文件,并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纸质合同做好保存工作的义务。
2.网上备案的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和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在网上办理了劳动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因网上备案文件名称中含有“劳动合同”的关键字样,且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用工形式等用工信息,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网上备案登记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也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且劳动者对登记备案的详细内容无法自行查询,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应协商一致的原则。故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3.通过微信对话确认劳动关系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确认,有的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是通过微信招工用工的,微信上已经说明了用工的基本条件和待遇等问题,对于微信应认定为电子劳动合同而不应按无合同对待。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招工信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综上所述,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在签订相关电子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分辨是否是合法合规的、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可因为一时的疏忽给双方带来没有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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