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出台,这样的人不能申请破产!
2020-08-28

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出台,申请破产者九项消费行为会被禁止!

近日,深圳市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七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定于202131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此部法规的出台,使得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整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更加健全。破产条例中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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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破产申请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如果要进行破产申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① 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②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③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④所扶养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另外,个体工商户债务人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受理期限,破产条例中也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那么有哪些情况不会被受理或者被驳回申请呢?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什么情况下,申请破产者不能免责呢?

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一)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

(二)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

(五)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七)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

(八)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

(九)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

(十)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申请破产者有哪些消费行为是被禁止的呢?

同时,申请破产会被限制消费,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下列九项消费行为是被禁止的: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诚实信用体系建设,有巨大的参考价值。只有在实践中清理社会不良信用,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才能维护好的市场信用环境,让征信制度不至于失真,信用体系不至于陷入无法恢复的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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