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与《合同法》借款合同内容有哪些变化?
2020-08-29

《民法典》借款合同与《合同法》借款合同内容有哪些变化?

一、条文变化

民法典借款合同专章共14条,自第667条至第680条,主要规范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定义、形式及内容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合同编借款合同专章相对于合同法借款合同来说,减少了两个条文。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条内容已经在其他相关内容中体现,所以,没必要再作规定。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此条被删除,因为201910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1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此条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条件,故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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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合同适用范围变化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有关利率和利息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时,贷款人提供借款行为的效果由导致“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79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四、借款合同利率规则变化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过,由于民法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因此未就利率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五、借款合同利息规则变化

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当事人就利息问题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借款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目前,民法典中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第497条、第506条。删去了合同法第第521项和第3项,删去内容分别为,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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