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订立会出现什么弊端或者问题吗?
2020-09-09

电子合同订立会出现什么弊端或者问题吗?

一、电子合同使用限制

虽然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认可,但是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也受法律限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三种情况:(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电子签名的专有性认定

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双方的磋商及合同签订都可能在网上完成,在诉讼中违约方当事人往往会以没有签署过相关合同、相关合同非本人签署等理由进行抗辩,因此,电子合同引起的纠纷,往往需要就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举证。

三、电子签名的专属控制认定

电子签名具有可靠性的标准之一为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就使得电子签名的专属控制成为证明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在自动取款、网络银行等电子化交易服务中,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具备对交易者身份进行鉴别的功能,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作用。私人密码的特点决定了使用私人密码的法律后果即本人行为原则。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果没有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签名订立.jpg

四、关于有效证据的认定

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双方在举证时往往只掌握从平台下载并打印的合同,该打印文本可能被认定传来证据,故为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往往需要第三方平台提供帮助。通常签约主体可向平台提出申请,由平台出具验真报告,如平台无法出具类似的报告,则可通过证人出庭或签约流程演示或其他辅助证据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五、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对于业务量大、类型相同的交易,企业通常会适用格式合同。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也同样需要注意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如格式条款对相对方做出明显不公平的约定,很可能会影响该条款的效力。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给与了进一步的规制和强化,进一步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加重了提供方的责任。如果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没有提示和说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就视为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突显了对市场交易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因此,在相关案件中,如果卖方没有对相关条款作出过特别提醒的证据,那么按照民法典规定,买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属于合同里的内容。

如何运用电子签名对电子合同风险进行防范?

目前,企业利用电子签名进行线上签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数量定制专有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另一种是直接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平台签署电子合同。

一、企业使用自己定制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签约的注意事项

企业定制专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需要确保网络系统的基本功能及线上协议约定能够使电子签名符合法定的可靠性条件,并确保争议发生后可以按电子数据证据要求提供证据,具体要点如下。

①对合同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全面审查

②使用有资质的数字证书认证进行电子签名

③合同签约相对方使用电子签名也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约定

④要求签约主体对电子身份的控制能力进行确认

⑤对于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明释

⑥签约前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二次确认

二、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约的注意事项

目前市面上存在大量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可以收集、固定电子证据,而且,平台服务方属于独立于签约主体的第三方,若电子合同签约主体发生争议,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较为中立,可信度较高。

在合作前,企业有必要确认相关服务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数据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披露、删除等环节的数据安全和保密义务、以及其是否配套提供举证相关的衍生法律服务。并且,对于因平台服务方原因(信息处理技术、网络系统管理等)导致身份验证失效或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的,平台服务方有义务穷尽一切手段配合证明签约主体的合法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所以,对于这些责任均应当在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如今,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在推出线上功能及服务,不断探索电子签名的应用场景,相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签约的方式会更加智能、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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