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电子劳动合同标准
2020-09-18

苏州工业园区电子劳动合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互联网或者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以可靠的电子签名的 形式签署的,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等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电子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通过应用实名认证、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标准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选择相适应的劳动合同订立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和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内容不一致,则以后订立的为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劳动者要求订立纸质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纸质劳动合同。


第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电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认证


第八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核查通过后颁发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可以标识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主体的真实身份。


第十条 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身份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资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认证登记或者进行身份认证更新时,应当确保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包含但不限于:

(一)用人单位身份认证: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身份认证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手机短信息校验信息和对公打款验证信息等;

(二)劳动者身份认证: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活体生物特征信息、短信息校验信息和银行账号打款验证信息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数字证书应当确保具备可信时间戳的功能要素,能精确记录数字证书在被应用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时的确切时间。可信时间戳服务可以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也可以由国家授时中心等其他权威机构提供。


第三章 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电子签名技术


第十三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采用的电子签名技术应当采用国家密码主管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或者符合国际标准 的安全密码算法,以满足以下要求:

(一)电子签名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仅由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使用成熟并可靠的数字签名作为签署过程中的核心电子签名技术,以确保签名结果数据完整、真实、可信、保密、不可篡改和不可抵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使用与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完成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的数字签名。


第四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能够完整、清晰、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第十九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或者使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告知订立程序的全过程,并以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或者 APP 消息通知等可靠方式提示劳动者 电子劳动合同中有关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 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核心关键信息。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配置和发布需要订立的完整电子劳动合同,并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转换为防篡改的 PDF 文件完整展示给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完成电子劳动合同的电子签名前,应当完成生物活体验证以确保为劳动者本人并进行订立意愿确认。 验证和确认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生物特征技术核实身份认证 (人脸、声波、虹膜、指纹等)、动态令牌(硬件、软件)、手 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的单独或者组合使用。验证和确认的过程应当记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查询。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数字签名等电子签名技术完成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应当由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精确记录签署时间并提供可信时间戳。


第二十三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在线签署应当使用签署人认证并持有和控制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应用经过备案认证的电子印章,以方便劳动者理解。


第二十五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查询、下载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的方式方法,并在劳动者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推送信息完成上述告知。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查询、下载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完成电子签名所有过程后的完整文本,并附带双方数字签名、签订过程中的可信时间戳。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关系运行管理平台的劳动合同报送政企数据接口,一键报送劳动合同信息,同步完成劳动者社会保险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关系运行管理平台的劳动合同报送政企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传输,应当符合接口标准化规定的数据传输加密规范。


第五章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应当通过或者调用独立于建立劳动关系主体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以保证公平公正和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除了满足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功能性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劳动合同信息存储等解决方案,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意愿确认、签署流程、日志记录、查询调用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等核心技术应用的解释,并发布查验数字证书有效性和验证数字签名完整性的基本方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保证存证数据完整性和机密性的技术机制,综合运用哈希校验、数字签名、密码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存证数据被篡改。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必要的保密技术,确保存证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未经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主体的授权,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不得将信息泄露给非签署电子劳动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具备高可用性,具有异地容灾保障机制,数据至少在异地保存 2 个副本。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具有充足的带宽资源和计算能力,能够支撑高并发条件下的电子劳动合同存证、查询等各类峰值操作。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电子劳动合同查询、存储和证据保存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随时查询、查看和下载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已经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规定,明确操作流程、存储方式、调用权限和查阅办法。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保存电子劳动合同至少两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系统应当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查询、下载以下内容或者记录,并提供必要帮助和说明:

(一)已经签署或者撤销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

(二)有关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续签、续延、变更、中止、恢复、解除或者终止等操作记录;

(三)有关签署人主体信息、签署时间、存储等过程性信息。


第四十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妥善保存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身份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当强化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全过程证据留存可回溯,电子证据链可以被查询和提取。


第四十二条 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全过程还应当由第三方机构存储公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不可篡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入职信息表、文件或物品签收表、岗位职责确认表以及交接单等。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都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签署。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管理的需要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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