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
原因一:经济环境需要
2019年5月,欧盟代表团向世贸组织(WTO)提议,WTO成员国必须允许通过电子手段签订合同,并且其法律制度既不应为使用电子合同制造障碍,也不应导致合同被剥夺,包括承认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及电子认证的有效性。我国作为电子商务第一大国、数字经济第二大国,近年来一直在推动电子签名的互信互认。
在全球信息化升级的大环境下,通过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实现电子交易互联互通,进一步促进全球电子商务、贸易投资便利化成为大势所趋。电子签名为可信身份认证和识别提供了技术基础,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是实现各类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必要条件。在粤港澳大湾区,电子签名互信互认已取得重大成效。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明确提出“推进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工作,推广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应用”。
原因二:各国家地区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同
德国早在2001年就公布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我国于2004年颁布电子签名法,于2015年、2019年进行了修正)。《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共有6章,25条,属原则性的立法。欧盟发布过《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也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所以,《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即是国内立法,也是实施欧盟电子签名指令的具体措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有“安全电子签名”概念,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而德国没有“安全电子签名”的概念,也没有提及数字签名。所以各国家、地区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同,导致对电子签名要求不同,所以需要进行国际互认。
原因三:外国电子签名与国内电子签名的不同
以国外流行的电子签名厂商DocuSign为例,DocuSign知名电子签名厂商,技术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法律上,未取得我国资质,因此在该平台签署的文件在国内没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方是我国自然人,另一方是海外自然人,双方采用的技术及认证要求不同,导致国内电子签名第三方平台无法去核实对方真实性。国内自然人可以采用上传身份证、比对公安人口数据库、人脸识别等技术去进行实名认证。但是国外自然人,是无法去做对应验证的。
所以,按照国内规定,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需要对接国外人口数据库,或者委托国外律师对外国自然人身份进行核实。同理,如果DocuSign要进入国内市场,也需要获得国内资质。
今年九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同意:以“一园一区”等为基础,打造数字贸易发展引领区。立足中关村软件园,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试点数据跨境流动,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探索建立以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为基础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