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注意到了哪些问题?
2021-01-25

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注意到了哪些问题?

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有效有哪些法律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信函或者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请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一经签署,合同即告成立。同时,法律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的系统,数据报文第一次进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统应视为到达时间。

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来看,中国法律要求电子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保全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签名的可靠性。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文件都可以使用数据电文。法律规定,下列类型的文件不得通过除外条款使用数据电文: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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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注意到了哪些问题?

《人民法院报》曾在《P2P网络贷款九大司法诉讼问题》一文中指出:电子合同在网络贷款中应用广泛,因为电子数据本身可能被篡改得无影无踪,容易丢失,原创性得不到保证,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很多麻烦。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始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权威机构迫切需要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报文真实存在和内容完整性的证明问题,以便应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

1.数据电文已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和各种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使用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情况,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短消息和电子邮件形式的数据电文是否符合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对书面形式的要求。由于“电子签名法”第4条明确规定,能够有形表达内容、随时可以访问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为此,我们整理了近年来涉及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相关案件(见附件一),发现此类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明确,法院对采用数据电文持更加一致的积极态度。

2.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是有区别的。就签名可靠性而言,电子签名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从而达到“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的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相同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略有不同。

电子签名法第13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可概括为三点:排他性、可控性和变更可发现性。

然而,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是不同的。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中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重法尚中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两案相隔6年,审判级别与审判庭不同。然而,在识别电子签名时采用了隐私、唯一性和保密性的标准。在自动取款、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服务中,私人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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