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什么?我们日常生活中哪些东西可以当作电子证据?
答: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它也被称为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广义的电子证据的范围十分广泛,存储于电脑硬盘(包括HDD和SSD)、手机ROM、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是电子证据。
二、问:电子证据如何采集?什么样的电子证据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标准)?
答:一般情况下,法定的证据形式都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是磁或者电的一种脉冲,因此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将其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既然电子证据也是一种证据,因此也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具体到电子证据而言,即:
1、电子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A.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权限;
B.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具有合法性,在收集的过程中,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
2、电子证据客观性主要体现在:
电子证据要能够将客观事实真实地反应出来,不能对事实的真相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也不能根据主观想法进行随意取舍,而应当最大程度地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前后连贯性。只有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属实的电子数据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予以采纳。
3、电子证据关联性主要体现在:
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
三、问:为什么说电子证据链的证明力高于单独的电子证据?
答:电子证据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电子证据所组成的、通过一定的关联关系连接起来、内容相互印证并体现或提高证明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性的证据集合。而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具有可信性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构建证据链的方式说明。即当多个不同来源的关联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个事实时,才能说明证据及其结论的可信性。
四、问:放心签出证报告的内容属于电子证据吗?为什么其可信度高?
答:属于。
1、首先,放心签技术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及相关技术对申请人及其他文件签署各方的注册、实名认证、文件签署等环节所涉及的各项信息、数据进行了即时的跟踪与留存,对上述信息、数据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验证与核对,并将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了汇集。
2、其次,通过即时跟踪留存数据的分析,确认文件签署双方在注册实名认证环节制作的电子电子签名为文件签署双方的电子签名人专有。在文件签署环节,通过A.各自的ip地址信息和登录、签署时间;B.由回填签署人认证的手机号码收到的下发签署验证码,以确认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在文件签署环节,通过各自的ip地址信息和登录、签署时间和由回填签署人认证的手机号码收到的下发签署验证码,以确认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由于放心签采用标准CA数字证书、时间戳协议、ISO PDF文档标准、非对称加密算法和标准哈希算法,对在放心签网站签署的数据电文进行数字签名,从而形成了不可篡改的数字签名文件。
这使得待证电子合同中的文件签署双方的电子签名是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有同等效力,由此证明了各签署方数字签名信息合法有效。同时由于使用时间戳协议,出证报告也能证明各方签署协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