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电子合同第一案判了!电子合同赢了!
2021-05-21

近期,“私募基金行业第一起电子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引爆网络,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上再次获得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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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原告王某由于年龄较大,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等交给女儿胡某管理。

2018年12月25日和2019年6月12日,女儿分两次将母亲银行账户中共计600万元支付至创世集山基金募集户和创世集定基金募集户(两支基金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两支基金暴雷。

原告王某将发起基金和向女儿推广宣传基金的【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基金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600万元及期间资金占用的损失。

理由:

1)被告没有评估原告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格投资者条件;

2)被告唆使原告女儿签订相关基金合同,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无权代理;

3)电子合同签署中,使用的微诺亚APP运营方是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属于CA机构,并不能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不是提供独立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查明:

两份涉案基金合同通过线上签订,属于电子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其中电子签名是否有效。

(确认真实身份:)

被告原告签订基金合同的过程中,微诺亚APP通过身份证、银行卡要素实名认证确保电子签名数据为原告本人专有,通过手机验证码确保签署行为是签署人本人控制,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确认真实意愿:)

签订第二份基金合同时,微诺亚APP增加了视频双录功能,原告及女儿都出现在镜头中,虽然“确认”二字是女儿所说,但视频双录功能说明被告已经尽到对签约主体提醒确认的义务,即便原告女儿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购买了涉案基金,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可以判定基金合同确由原告本人签署,同时查明两份涉案基金合同的原文及签名未经篡改。

判决结果

两份涉案基金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2018年8月《中证私募基金电子签约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保护数据》开启私募电子签约第一单,2020年10月28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历时三年,私募电子合同最终迎来第一法律案例。该案例涉及身份认证→私募基金购买的完整线上签约流程,具有典型性

分析案件,我们发现,法院认定遵循了六大逻辑,一是确认是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二是对身份认证的要素检查;三是对双录流程检查;四是查看过程是否实质发生;五是表见代理不是无权代理;六是对合同一致性进行核对。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早已被法律认可,可靠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作为证据被采信认可的司法判例也越来越多。在签订电子合同前,一定要对合同条款及内容做细致分析。否则,一经签署就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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