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受疫情影响,远程、无纸化办公成为企业交往的重要途径。为了保证特殊情形下业务拓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着手实施将传统的业务转移至线上开展,并尝试通过远程签约的方式达成交易。远程签约,一般是指使用电子合同进行不见面签约。基于此现状,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对涉及电子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在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那么远程签约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远程签约电子合同成立条件
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作为承载信息的媒介、以电子签名确定缔约主体身份及缔约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企业开展线上业务所使用的电子合同应至少具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满足法定形式要件等基本条件,才能谈得上为产品提供有效的支撑。按照《电子签名法》第5条及《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承载电子合同信息的数据电文需满足“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条件,才能满足法定关于合同书面形式、原件形式的要求。由此可以得知电子合同的成立主要关注的要件事实包括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合同内容是否有效、缔约主体身份是否真实、主体是否适格等。
二、远程签约电子合同订立
鉴于电子合同成立、生效的数据电文是在企业在协商、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为了防止电子合同被认定为未成立,有必要注意电子合同形成的以下内容:
1.谈判磋商。谈判磋商阶段,反映双方形成合意的过程,在发生纠纷时,缔约方可能需要举示合同谈判磋商期间双方之间的纪要、邮件、聊天记录或其他形式的过程文件,以证明双方立约的意图,进而协助裁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由于电子合同谈判磋商往往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因双方在漫长的磋商后对合同是否成立及成立的时间发生争议,应当考虑在启动谈判前,由参与方对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规则进行确认;或者在谈判告一段落之时,以合同成立确认书的方式,确认双方已经达成的合意。
2.电子签名(章)。如线下签订合同需双方签字捺印盖章,电子合同经谈判或经点击确认定稿后,也需要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章)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专属、可控、防篡改的条件。
3.合同储存和调取。《民法典》135条、469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合同,需满足可表现内容、可随时完整调取的要求,才能被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订立电子合同除了需确保储存电子合同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完整、可靠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且对所储存的数据应具备防止出错的检测、核查手段外,在用户界面还应当插入查阅、调取、生成、下载电子合同的链接,以满足“随时调取”的法定要求。
三、远程签约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条款中受到挑战最多的,毫无疑问是格式条款。鉴于此,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的调整和审查规则进行了新的发展: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将面临双重审查;是否履行了合理提示义务;条款内容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继承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的,采用对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四、远程签约律师小提示
随着信息技术向现实生活的渗透和交互,我们将迎来法律关系、交易行为向网络虚拟世界的大迁徙,电子合同的使用场景将更丰富、更复杂。可靠的电子合同,将为现代商业交易提供重要的保障。因此企业在享受电子合同应用带来的效率和便捷之余,更加应当关注电子合同法律风险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避免相关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