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越来越多企业在政策的号召下开始使用电子合同。其中,电子劳动合同因能极大提高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节约经营成本而备受推崇。
继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今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再次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异地签合同确实存在诸多困难,选择电子劳动合同实现远程合同线上签约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又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签的电子劳动合同有效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回顾:
李某向某保安公司应聘,在通过面试后,公司人事使用平板电脑为其建立员工电子档案及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录入基本信息、上传居民身份证照片等,并通过张某原手机号及绑定的微信号、银行卡进行了实名认证。一年后,李某主动辞职。2个月后,李某向公司经营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诉求,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过程:
庭审中,保安公司提供了李某的入职登记表及其电子劳动合同打印件,证明在为李某办理入职手续时,使用某第三方人事服务微信小程序录入其基本信息,同步生成电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李某可通过系统登记的手机号及绑定的微信号登陆小程序进行查询。此外,公司还当庭演示了电子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举证其他同岗位员工也都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对此,李某认可入职登记表及电子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但以合同中的电子签名不可靠为由,质疑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并表示自己从未签收过公司的劳动合同。
案件结果:
仲裁庭认为,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登记表及电子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并无异议,可以证明以上资料均来源于劳动者一方。李某仅因认为劳动合同中的电子签名不可靠,就质疑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却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恢复并出示其原手机号及绑定的微信号,无法证明己方观点,故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最终,李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获仲裁庭支持。
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存储在网上的电子劳动合同总会给人以不安全的感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早已将业务转到线上,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对于企业来说,在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之前,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一个安全可信的线上签署平台。如果平台不可靠,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者丢失,后果不堪设想。
为保障电子合同安全,电子签约服务商放心签不仅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其签署系统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使用电子合同,需要经过一系列身份认证,可实现在在不同场景下的见证问题。‘不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等诸多不规范行为在使用电子合同后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被杜绝,从而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降低相关争议的产生。与此同时,签署电子劳动合同会综合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也确保了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
对于一些人来说,电子签约尚属新生事物,为免去日后不必要的争议,企业也有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安全可信的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放心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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