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签】交叉要约
《民法典》第471条关于合同订立方式基本延续了《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同时,《民法典》第471条亦增加了新的订立方式,即当事人尚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由此看出,对于订立合同的方式,《民法典》持开放性的态度。同时,亦或为交叉要约订立合同提供解释的可能性。本文认为,虽然交叉要约欠缺形式上的承诺,但尚可认定当事人达成合意,仅属简化了缔约程序,并不妨碍其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
一、交叉要约的含义
所谓交叉要约,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提出两个独立但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交叉要约一般发生在异地之间且要约时间几乎为同时的场合。例如,甲向乙发出以一定价格出卖房屋的要约,该要约尚未到达乙时,乙恰巧也向甲发出以同样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要约。
两份要约在内容上达成了实质性的一致,但是后一要约不可认定为前一份要约的承诺。在解释上,交叉要约应归属于交易主体以“要约、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二、交叉要约的效力
理论上,关于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其一为肯定说,认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内容已经达成实质一致,应当成立合同;其二为否定说,认为合同唯依要约承诺达成合意才可成立,在交叉要约中,两份意思表示均为要约,并不存在承诺,合同不可成立。笔者认为肯定说更为合理。
其一,交叉要约尚属双方合意。所谓合意,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其内容必须一致,即根据合同的本质要求,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客观上,交叉要约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主观上,双方均有缔约的意思。由此,不难认定,通过交叉要约订立合同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且双方达成合同,自不该否定合同的订立。同时,将该订立合同的方式,解释为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在现行《民法典》中尚可做到逻辑之自洽。
其二,交叉要约有利于鼓励交易,提高效率。交叉要约每每发生于反复且迅速地进行的定型化交易(主要是商事交易),自实务的便利而言,实有承认其效力的必要。相较于以要约承诺订立合同的方式,交叉要约省略承诺发出环节,减缓了缔约的承诺,在商事交易更加频繁讲究效率的社会,有其存在的价值。
其三,采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交叉要约与要约撤回权存在冲突,认为交叉要约缩短了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交易主体的自救权利。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随着现代通信方式的发展,信息的发出效率大幅提高,通知的发出甚至可以达到瞬时完成,同时,基于诚信原则,交易主体自应当对自己所为意思表示负责。
根据交叉要约成立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仍然是一个问题。由于后一要约并非承诺,学说上认为应当解释为两个意思表示达到时合同成立。两个意思表示若非同时成立,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以后一要约到达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