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合同,与纸质合同相比较,它实现了线下实体、纸质版本向线上、电子版本的转变。但是,电子合同最核心的不同在于通过数字签名、信息加密技术实现了电子合同在网络环境订立的情况下,确保其具备签署身份可识别、签署内容不可篡改的特性。
在外观上,一份已签署完成的电子合同以PDF形式呈现,与纸质合同签署或盖章的外观相同,合同但当事人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查看到已签署的合同内容,也可直接下载到本地查看或归档;有效性上,电子合同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可以在线实时查看和验签(证明其未经篡改,确保有效性),提升纸质合同盖章、归档等操作的规范性、流程化,杜绝合同造假、篡改等隐患。
众所周知,签署合同是当今商务往来中最重要的环节。伴随各产业信息化不断完善,签合同这一过程也被搬到了网络上。虽然合同放在网上签署,等于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一下就解决了签约手续繁杂,物流费用高昂、合同管理麻烦等问题,但也有不少企业机敏地觉察到,合同作为重要的契约文件,上了网就意味着电子化、虚拟化了,而虚拟的网络信息往往是说删就删,说改就改,那么这样的电子合同能签吗?合同本身还安全吗?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合同又认可吗?到底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才是有效的呢?
想要解答以上这些问题,首先还是要看看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合同是怎么说的。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讲明了一份国家认可的合法电子合同必须要满足电子签章和实名认证这两个条件。而《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但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存在形式,也指明了电子合同当遵循数据电文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就涉及到电子合同作为数据电文能否作为合法证据的问题。合同是当事人基于信任,在协商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签署合同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若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合同能够起到关键的证据作用。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问题主要是因为电子文件或数据文本本身具有易修改、易删除、容易受到质疑的特点引发的。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电子数据或电子合同要转而成为“电子证据”,其搜集、提取、证明等过程必须满足“三性”,即真实、客观、完整性。
虽然目前市面上提供电子合同的服务商非常多,但鉴于电子数据取证的高度专业性,要能够保证这几点,必须借由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才能保障,否则就谈不上保障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
总之,签约从线下走向线上绝非只是简单的从形式、载体上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在选择电子合同签约服务时,必须要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这样才能真正守护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