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注意事项-制订合同的十个注意事项:
一、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名称对各方合同关系的确定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简单的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等,一般人尚可比较正确地使用合同名称。但对于复杂的合同关系,合同制订者使用正确的合同名称,就更为必要了。
例如,甲将住宅的外墙贴砖工程包给了乙做,乙再找丙实际做工程,那合同名称应该写承揽合同、劳动合同还是其他?不同的合同名称,引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是不一样的。如果丙在外墙贴砖过程中,不慎摔下受伤,起诉甲、乙承担赔偿责任,那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虽然法官会以其认为的实际法律关系作出裁判,但不同的合同名称会对给法官留下不同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除非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否则定作人对承揽人对第三人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劳动合同的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身赔偿责任划分不一样,责任程度也视乎案情不同有所区别。
又如,甲、乙、丙拟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向丙支付款项,由丙筹建。但丙在装修公司的过程中,已经花费完全部投资款。至此,甲、乙无心经营。丙也同意签订一份《归还借款协议》,在一定期限内付清甲、乙的款项。但其实,签订《归还借款协议》对丙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因为,甲、乙、丙是公司的出资人,涉案款项是公司出资款。如公司设立不成的,损失应由全部出资人按情况各自分摊,并非由某个或某些投资人单独承担。
此外,编制合同编号对企业合同管理的意义不言而喻。一些常态化管理的企业,会对常用的合同进行日期、地区、种类的编号划分,一方面是为了对合同进行更好的保存和梳理,另一方面也能在诉讼中起到加强己方证据证明力的作用。
二、合同当事人
制订一份偏向于己方的合同,必须要确定好合同的主体。而确认好合同抬头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定要注意书写公司全称,否则很容易混淆成其他公司,给对方落下把柄。个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除了要书写全称,至少还要核对和写明身份证号码。
《个人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会涉及出借人及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出借人身份很好确认,但是其他当事人,如果缺少合同抬头的注明,就较难确定了。例如,出借人甲要求丙、丁为借款人乙作保证担保。但甲拟写的《个人借款合同》中,抬头只写明出借人是甲、借款人是乙,而合同落款由甲、乙、丙、丁四人签字。合同落款也没有标注丙、丁的身份。如甲起诉归还借款,丙、丁不承认其担保人的身份,则法院判决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将大打折扣。
三、合同期限
制定合同期限必须合理,不宜过长或过短。合理的合同期限,可以督促各方当事人在此期间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例如,债权人在《付款协议》给予债务人过长的还款期限的,除非出现《合同法》第68条的不安抗辩等情形,否则法院判决债务人到期前还款的可能性将大为降低。
此外,某些类型的合同期限有法定上限。例如,《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四、违约金和定金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热衷于约定违约方承担滞纳金、罚款、罚金等费用。但该一表述并不规范,滞纳金、罚款、罚金仅用于行政或刑事法律领域。民事合同的违约费用一般表述为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此外,合同定金与日常生活的订金、押金、诚意金有很大区别。定金是一方给付对方的债权担保金,常见于需方支付供方。定金的法律保护是双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要求,只能择一适用。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违约时,己方只能择一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五、送达地址
近几年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肯定了当事人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效力,所以目前的民事合同都倾向于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例如,某些合同有如下约定: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合同各方确认的联系地址如下 。本合同联系地址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
约定文书送达地址,有利于己方通知解除合同、中断诉讼时效,也有利于法院更块地送达对方,避免公告送达60日的诉累,也压缩了对方转移财产的时间。
六、法院管辖
很多人在打官司的时候都会纳闷,哪个法院有权管辖自己的案件?哪个法院管辖自己的案件更方便,更有利?
在诉讼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诉讼请求,已经占据了一定的主动优势。为平衡原被告的力量,除少量的专属管辖外,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件。在此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无权管辖案件。原告需要到其他法院起诉,就更耗时耗力了。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约定为王,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突破法律规定,约定与本案有关地点的法院管辖,诸如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所以,己方如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己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则己方起诉时,将更为方便;对方起诉时,则耗时耗力。这无疑增加了己方谈判的筹码。
七、落款日期
很多人认为,合同只需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就足够了,所以容易漏写落款日期。当己方将合同一式几份地给到对方,如果发生纠纷,则漏写日期的合同将给己方增加一定的举证难度。
其实,书写落款日期有以下好处:(1)方便计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2)便于己方解除合同;(3)方便计算违约金、利息等款项金额;(4)固定案件事实,梳理时间脉络,给法官留下好印象等等。否则,己方需要补充大量的辅助证据,使法官信服己方观点。这在一些强调时间的复杂案件中尤为重要。
八、约定解除情形
除《合同法》第94条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外,法律还允许民事主体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己方在起草合同时,都应该仔细分析符合合同商业背景下的合同解除情形,制订出使己方利益最大化的合同。如对方履行的义务与合同不符,就可以一纸要求解除合同。例如,(1)购买热镀锌产品的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提供冷镀锌等其他产品的,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2)房屋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需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否则合同解除,没收服务费;(3)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转租或者逾期60日以上不支付租金的,合同解除,没收定金。(合同法已废止,可参考民法典)
九、费用承担
在民商事经济往来中,法律尊重各方民事主体的内部约定,并保障履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民事合同关系中,除非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非诉讼费用,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违约方承担上述费用。个别案件除外。因此,为减少诉讼成本,合同起草者在制订合同时就可以将律师费等费用约定其中。聘请律师,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十、其他
除了上述合同事项,己方也要注意在合同之外搜集有利于己方的信息。例如,对方为个人的,必须让对方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对方为企业的,可以让对方提供相关营业执照。这不但便于己方确认对方的证件信息,也便于己方核实对方的身份,防止陷入骗局。
例如,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人是个人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名下不动产证、结婚证、银行流水等复印件;借款人是公司等组织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名下不动产证、基本户和一般户等复印件。这无疑有利于出借人掌握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划和拍卖借款人财产。
结语:上述事项,仅是制订简单的合同所必需。如要制订一份复杂的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更是繁杂多变,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