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新规中,需确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增加了“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
一、确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规范电子交易行为,《民法典》第491条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网上购物,提交商品订单成功时,就与商家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应受合同约束。
案例1:A是一个球鞋爱好者,有一次在“闲鱼”上看到了一双此前关注已久但一直舍不得买的球鞋,随即联系卖家B,提交订单并支付了2000元。不久之后,全新的该款球鞋价格也从3000元降至2000元,A便联系卖家B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订单。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的规定,A提交订单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因此,A无法单方解除该订单。
二、增加了“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现代社会中,“网络购物”已经是绝大部分人的生活方式之一,我们也常能看到“你的快递正在燃烧……”此类新闻标题。若商品在半路损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若无其他约定,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在商品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结合《民法典》第512条的规定,即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损坏、灭失的风险,均由卖家来承担。
案例2:由于快递车辆发生火灾,A购买的球鞋在大火中变为灰烬。此时,是由卖家B承担该风险还是买家A承担风险呢?
分析:A未签收该商品,即该球鞋未交付,该风险由B承担。
上文所述,均是在合同/服务协议没有特殊约定之下的情况,若有约定,双方还是需遵约定。例如案例2中,B在商品介绍中明确卖家发货后,货交承运人即视为交付,那该商品的损毁风险则需要由A来承担。
因此,在我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电子合同时,也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注意自身的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