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并在下发通知中强调,各市要加强宣传推广,引导本地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加强电子劳动合同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终止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下是《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原文: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以下简称“订立平台”)。
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四、订立平台应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式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六、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八、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九、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十、订立平台开展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应向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开展电子劳动合同订立业务申请函、订立平台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订立平台所属企业AAA级信用证书、相关案例,以及其他资质认证证书等。
十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订立平台提交申请30日内协助订立平台完成与“辽宁省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数据测试等工作,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十二、各地要督促自建订立平台的企业,将企业自建订立平台接入省管理服务平台。
十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订立平台进行资质审查,开展服务评价。凡弄虚作假,与所报资质不符,或连续两年服务评价不合格的订立平台,将暂停在我省开展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业务资格,整改不合格将取消资格。
十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订立平台情况。
政策的推动,带来的必将是电子劳动合同的普及应用。其实,早在去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以来,全国已有多个省份积极响应,打造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向数字政务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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