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电子合同管理办法解读
2022-06-06

  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推广电子合同业务,也再次明确了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会还将分步推广、落实电子合同业务,最终实现合同要素电子化。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共计5章36条,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内涵、外延;二是厘清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各方权利义务;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登记和材料报送要求;四是明确电子合同业务运营、内控以及数据管理等业务要求;五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后续自律管理要求。

一、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内涵外延

  1.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内涵

  与以往电子签名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办法》中规范的电子合同强调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即除合同签名电子化之外,要求合同要素应当字段化。

  2.再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在合同签署、成立、生效等整体业务环节均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明确了电子合同服务业务的外延

  ①电子合同不仅包括基金合同,还包括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

  ②电子合同服务业务不仅仅是狭义的电子签名服务,还包括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身份识别、认证、变更和注销等)、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数据查阅等服务。

二、厘清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各方权利义务

  电子合同服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一类。

  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等基金当事人与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基金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使用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而免除。

  《办法》要求,在开展电子合同服务业务前,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费用标准、信息交互方式及数据存储等。

三、明确私募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和材料报送要求

  1.更全面的合规性要求

  针对电子合同服务业务特点,进一步提高合规要求,从人员管理、系统测试、数据接口联测、系统安全认证、故障和灾难应对能力等方面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进行规范。

  2.在私募电子签约方面的服务经验要求

  为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从事电子合同服务业务,除符合以上合规要求外,应当具备一定的私募基金对外服务相关经验。

  《办法》试行期间,相关经验包括机构开展电子合同业务的服务时间、合作的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数量等。

四、提出电子合同业务隔离要求

  《办法》从业务独立性和数据安全性角度,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与其服务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考虑到目前市场上部分代销机构自建需求较高,《办法》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办法》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自建系统,为其自身销售的产品提供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同时应当做好与其他业务间的风险隔离并保证数据安全。

五、明确电子合同业务运营、内控以及数据管理要求

  运营管理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在身份识别、合作的CA机构、数字证书安全使用和存储、密码算法和时间戳等技术性要求。

  1.对投资者身份识别的要求

  投资者身份识别涉及大量个人敏感数据,《办法》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

  2.对内部控制的要求

  《办法》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的权限应独立并相互制衡。

  3.对审计的要求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的内部控制与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对数据管理的要求

  ①《办法》规定了数据保密、传输、报送、存储等要求。

  ②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电子合同业务相关数据报送至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此外,为保证电子合同业务数据安全,防范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数据丢失,《办法》要求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应当将电子合同相关业务数据备份至证券期货行业核心机构提供的存储平台;

  5.对信息报送的要求

  信息报送方面,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的要求进行重大信息变更和定期信息报送。

  其中,解聘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协会。

六、明确自律管理要求

  《办法》从自律检查、持续评估、投诉处理、注销登记、诚信记录以及违法违规处理等方面,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后续自律管理。

  其中,对于被注销的服务机构,《办法》要求相关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并做好存续产品和历史数据的交接处理工作,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

七、发展电子合同业务的4大必要性

  1. 降低合同被篡改风险

  纸质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一般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签订、分别持有。管理人通常套印好自己的印章和托管的印章后给到投资者用印,投资者签署完成的合同经常忘记寄还1本给管理人归档,寄还1本给托管归档。尤其遇到套印并寄出的合同数远超过最终签约合同数时,其他未签约的投资者原则上需要寄还未签署的合同,但因为各种原因不做寄回处理。管理人盖好章的合同流落在外,心里也会十分不安。

  “推广电子合同业务,可以降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标准合规流程,势在必行!

  2.搭建业务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

  “电子合同业务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重要应用,通过电子合同可以衔接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为托管人投资监督、募集机构销售适当性、份额登记机构份额确权等法定职责提供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言近旨远,是行业创新举措,在一个生态中帮助市场的各个参与方理解规则、优化规则。

  3. 运用先进技术解决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和投诉

  通过技术的不断完善,在司法层面实现电子签约的充分认可。“增强司法存储和证据效力,解决行业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和投诉,提高私募基金行业事中风险研判能力,有助于稳妥处置事后风险。”是电子合同服务人员的执业理念。

  4.节约运营成本,践行ESG发展理念

  环保、绿色,这是通用电子签约早期得以推广的最重要理由。环保不是喊喊口号就结束了,我们应该付诸行动。对每一位参与者而言,环保、绿色会成为未来行业践行的目标,会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看得见的“碳排放”降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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