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和热衷于网络购物的中国消费者一起创造一个又一个线上采购大节,人们习惯了线上比价-点击下单-静待快递上门的新消费模式。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消费加速向线上转移。
每一笔网购都意味着买卖双方之间及与电商平台之间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需要坚实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回应电商时代的消费需求,适时对现行合同法进行与时俱进的提升。其第三编《合同》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认定时间。关于电子合同,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对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相关条款给予充分尊重,就此还作出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合同的引入是适应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而电子合同的执行和相关事实的认定同样离不开信息科技及其进一步发展。从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条款可以看出,相关产品的交付时间的认定还有赖于大数据、区块链等形成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存证,更好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