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实务运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023-04-25

  电子合同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下一种新的商业活动形式,与传统合同相比有着不同的特殊点。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观念和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新冠疫情的特殊影响,电子合同被大量应用到商事和民事活动中,使用频率和范围都得以扩大,电子订单、电子签名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应用趋势,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从电子合同的含义、法律规定和实务出发,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第3.1条,电子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标准推荐合同缔约人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方式订立合同。

  从上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的规定来看,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除应当符合一般合同的特征要素之外,其特征为数据电文,当该数据电文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查用的数据电文合同,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有些涉及人身和公共事业的特定合同不能使用数据电文的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内容以及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合同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可靠性、完整性、能够鉴别发件人(合同主体)等条件,这也是法院审理电子合同时重点审查的情形。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可被法院确认其效力。

  三、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缔约人

  合同的重要要素之一是有合同主体,在纸质合同中,合同主体通过签字或盖章方式确认合同主体身份,在电子合同中,订立过程存在多方关系,除了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等,成为确认合同缔约主体为,还存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运营、存储和维护机构。

  1.《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3.3条,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具备身份认证、谈判磋商、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能实现电子合同在线订立及处理的信息系统。

  3.4条,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建立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并进行运营维护的机构。

  3.5条,电子合同缔约人,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合同当事人,简称合同缔约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合同的主体一般意义上是指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人而确定,但在举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确定电子合同缔约主体的可靠方式。

  四、电子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电子合同实务运用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前述规定,以电子合同作为签约形式的,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子合同真实可靠。

  在形成、传输、收集、存储电子合同的流程中应当使用可靠的相关技术支持,确保电子合同在签署后能够随时查阅且不能被篡改,或系统能够记录任何改动;

  (二)电子签名真实可靠。

  在双方形成电子签字戳前的环节,包括注册唯一账户、与权威机关核验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合同发送及电子签章使用前有效的身份验证等,其操作都能通过技术手段逐一记录,保障账户实名注册人对账户和电子签字戳的专属控制能力,以确保签字人与合同当事人能够对应。

  (三)公司自建系统产生的订单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根据《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电子合同的订立一般要遵循:

  1.保密原则。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必须严格保守合同内容信息,不得查看、披露或公开电子合同的内容;未经缔约人准许,不得公开和向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隔离原则。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同时提供电子订约系统服务。

  3.安全原则。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定,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大型公司利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公司自行开发的系统,并利用该系统与供应商、服务商建立的订单合同,因系统设立和数据存储均由公司掌控,不符合电子合同的隔离原则,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实践中,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订单的相关内容。

  原文标题:浅析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文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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