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劳动合同在我国被广泛应用,已逐渐成为一种新趋势,与传统的纸质劳动合同相比,电子劳动合同有着方便、快捷、高效和便于储存等优点,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仍是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疑问所在,下文将通过一个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确认案例的分析,回答这一疑问。
一、案情简介
田某于2014年1月2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的QQ邮箱为其确认的电子邮件收件地址。
2016年8月2日,田某被调往某公司深圳办事处担任副主任,田某同意该工作调动并前往深圳任职。
2019年1月18日,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简称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田某发送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田某于次日(1月19日)向人力资源部发送了回复邮件,以当前工作无法分身为由,提出等其返回成都后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求。
2019年1月20日,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向田某发送了《劳动合同书》电子版,要求田某确认该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在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对该劳动合同内容无异议。田某收到了该邮件但未作回复。
2019年1月23日,人力资源部通过邮件方式,向田某发送了加盖公司电子印章的《劳动合同》电子版。
2019年9月12日,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撤销深圳办事处。人力资源部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田某发送了《关于撤销深圳办事处的通知》《返岗通知书》,告知田某深圳办事处撤销事宜,并通知田某2019年9月30日前返回成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福利待遇不变。田某于2019年9月15日向人力资源部发送了电子邮件,称其已在深圳成家,返回成都工作将对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希望与海天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
二、裁判要旨
1.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也属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书面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文字形式来确定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有别于口头约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书面协议必须有文字约定;二是书面协议需要通过有形的载体予以表现。
本案中,田某主张,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是纸质劳动合同。当前,因互联网而衍生出各类电子产品,已逐渐取代传统的报刊、书籍等,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从电子产品中阅读到的资讯、文章等,同样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与过往不同,在于将原来印刷在纸张上的文字通过互联网载体,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电子劳动合同应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国务院在2015年5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交易凭证等效力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政务服务中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进度,实践中,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认同,并且已在政务服务中对电子签名加以运用。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10日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的《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以下简称《电子合同指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已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和上述案例类似的实务裁判确认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但电子劳动合同并非当然有效,除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外,还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指引》等规定的形式要件,具体如下:
1.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根据《电子合同指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并且双方均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2)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2.用人单位要在签订前明确告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电子劳动合同经双方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而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本案发生时间在2021年7月发布的《电子合同指引》之前,而该指引实际对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做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附有电子印章的《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但劳动者并未进行签署行为,双方也未通过签订平台进行,如本案发生在今时今日,此《劳动合同》很大可能会被归于无效,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通过微信聊天所确认的劳动合同,如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在实务中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