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民事主体间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但随之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和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生效。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形式,仍是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采用电子签名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由于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在物理载体及表现形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其所认可的内容往往存在更高的可复制性和可变更性,如何判断电子签名合同的有效性即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一、何为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电子签名可分为电子化签名、生理特征签名、数字签名。目前在开放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字为主,本文分析探讨的电子签名亦指数字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比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
2.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民法典》认可数据电文载体订立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并且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但是并未具体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可靠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做出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均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
3.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对于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采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那么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才有效呢?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有当事人约定允许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效力才会被认可;有观点认为虽然没有事先约定,但是相对方事后予以追认或实际履行,电子签名才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予以适用;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未事先反对或拒绝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可以通过各方实际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行为来确认当事人已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二、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原件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被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进行效力认定的现象非常普遍。《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其次,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并提高了法院审查证据原件的效率。
三、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靠性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可靠电子签名才具有和传统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是否为可靠电子签名是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有效性的关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及法院完全依照法定条件进行严格举证以及审查,并非易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鉴别可靠电子签名的方法和途径,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就是电子认证机构认证。
总体来说电子签名的制作过程都需通过颁发证书来实现。证书可分为两种,一是软证书,可存放在电脑里或托管在云服务器上,二是硬证书,可存放在USBkey里。
电子交易中广泛采用软证书的技术手段来进行电子签名,即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根据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机构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法院可通过工信部网站予以查询确认。如果案件中涉及的电子签名是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法院即可初步认定该电子签名系可靠电子签名。但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证明效力是有限的非绝对的,法院仍需再结合可靠电子签名的专有性、控制性及不可更改性的三个性质来进行比对判断。
四、法律风险防范
电子签名给交易主体带来了高效和便捷,极大增强了交易主体的效率、节约了成本。交易主体应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但同时也需注意防范使用电子签名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1.在寻找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时,选择知名度较高并且经过工信部认证许可的平台;
2.在进行合同签章电子化时,应当确保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专有且被专人控制;
3.对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实施监控防止电子签名被篡改,以使得电子签名达到法定“可靠”性的标准从而使电子化的签章具备与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