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满足“真实身份信息、真实性意愿、签名未改、原文未改”四要素的电子合同视为可靠的电子合同,可靠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少企业/个人对电子合同的实际使用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情况存在疑虑,本文将对大家较为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已签署完成的电子合同打印出来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否可以将其直接采纳作为证据?
答:
只要确保打印出来的电子合同与电子合同原文件内容一致、未被篡改,就具有法律效力。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原件使用,必须与原件核对,方可认定纠纷事实。所以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建议直接向法院提供电子合同原文件作为合同证据。
问题二:电子合同上名字签错了,该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答:
电子签名的本质是一串数据,而我们肉眼所见的电子签名只是这串数据的外观展示图形。
签名外观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并没有关系,决定电子签名有效性的依据是签名外观背后的数字证书,这个数字证书含有实际签署人实名认证的真实身份信息。
在合同签署时,意愿认证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常见的形式有专用验证码、人脸识别验证等,就是为了防止发生签署人否认签署行为的情况,也能够避免冒名代签。
所以,不管电子合同内签的是什么名字,即使不是本人的,都可以通过查验数字证书等证明实际签署人。
为避免签名签错位置,合同发起方可以在合同发起前设置好“印章/签名”的指定位置,后续可以直接签署。
问题三:合同内容存在问题能撤回/作废吗?
答:
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该合同还没完成签署,处于合同发起阶段,对于合同发起人来说该合同可以撤回修改或直接作废。
2、如果该合同已完成签署归档,合同无法撤回修改内容/作废删除。如果要修改合同的内容/撤销/作废,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后,可以采用增加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对之前的合同内容进行增加、删减或终止,而不应该在电子合同上面直接修改。
问题四:看到有说各地政府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子印章公共服务,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第三方平台了?
答:
目前了解来看政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主要是公共服务,即政务类的业务,不涉及到企业的商务行为,而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往往会和CA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数据校验服务商合作,严格根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产品和流程,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电子合同解决方案,比如可以将电子签名能力直接嵌入企业原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改变用户使用习惯的基础上完成纸质合同向电子合同的转变。
问题五:因履行电子合同产生的纠纷都归互联网法院管辖吗?
答:
目前全国共有三家专门互联网法院(杭州、北京、广州),并在上海、成都、西安等多个地区基层法院开设了互联网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目前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简言之,如果交易涉及杭州、北京、广州三地,各企业及个人通过互联网签订并履行的合同,由当地的互联网法院管辖诉讼;如果合同通过互联网签订,但是履行行为部分或者全部在线下完成的,则仍然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问题六:双方在不同的电子签章平台系统签署同一合同文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
不建议通过这种方式签署合同,因为电子签名涉及到数字证书、时间戳以及对文件的哈希校验,分别签署的话会导致证据流程中断,需要双方出具证据报告进行补全,较为麻烦,所以建议在同一个平台内完成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