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伴随劳动关系领域电子化步伐的加快,企业或通过邮件来告知录用或解除关系,或通过微信转账发工资,或通过聊天软件发电子工资条,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便利,但劳资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数字化管理又不够规范,极有可能导致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原先一些电子劳动合同不够规范,调取、储存和应用等容易引起争议。
司法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常因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数据及痕迹难以保存,或用人单位刻意不留下工牌、工资条、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等实物证据,并在劳动者取证时篡改电子证据或制造电子数据丢失的假象,导致在劳动关系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确定上存在诸多困扰。因此,在数字时代到来的大背景下,应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的使用,同时应完善制度防止电子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等同化”后,为劳动合同的电子化打开了通道,但需要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定要求。电子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人社部日前发布的《指引》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调取、储存和应用规范,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参照《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指引》还提出,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依据。电子合同的上线使得用工市场越来越规范,越来越能够保障职工和用工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让职工维权有依据、政府执法有依据,大大保证了用工市场的规范发展。电子劳动合同形式之变体现社会进步。电子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具有一种便捷高效、资源节约的属性,同时,也可以解决一些行业由于用工周期短、务工人员流动性大而导致的不能及时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招用工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进电子劳动合同还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内共享与应用。各地要将实行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纳入劳动合同统计报表调查范围,形成“线上签约、链上管理、大数据应用”的劳动合同电子化应用管理新模式,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应用,并逐步提升场景运用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