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预付式消费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2024-07-29

    “预付式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指顾客提前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以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服务,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预付式消费主要分布在健身娱乐、餐饮消费、教育培训、商业零售、美容美发与影音娱乐等服务行业。

    预付式消费可以获得商家提供的折扣优惠,因此受到消费者们的青睐。商家也将拥有固定客源和现金流,有充足的资金为店铺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是商家与消费者们的双向选择。近年来,我们却看到培训机构和消费场所卷钱跑路的新闻事件频频发生,消费者逐渐失去对商家的信任,扰乱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

    消费市场上,存在不良商家以新人促销和免费体验活动吸引消费者注意,诱导预先消费。办理会员服务后,后续提供的服务与事先承诺的内容大相径庭。若提出退卡需求,商家则会说“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久,借经营场所变更或经营不善为由提款跑路,消费者再次来到店铺,早已人去楼空。种种市场乱象,试探消费者的底线,谋取眼前的利益,却丢失了长久经营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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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预付式消费的市场问题,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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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式消费应事先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传统纸质合同在制作、签署和管理保存过程中效率低、法律风险大、成本高、流程慢,逐渐退出合同签署市场,进而替代的是快捷安全高效的电子合同。

    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服务承诺兑现差、办卡容易退卡难、权益受损举证难、主体变更履约难、发生纠纷调解难度大。电子合同平台提供高效、便捷、齐全的合同管理功能,包括印章管理、合同管理、模板管理、签约流程管理、通知提醒等,方便用户随时随地查看取证,为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签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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